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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实施近1月后,首个依规被处分的中管干部如何追责?
07-29 19:23:44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消息,7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察时局了解到,此时距张和卸任河北省副省长一职已近10年,这也是政务处分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后,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

卸任副省长近10年被查

公开履历显示,张和出生于1950年,河北唐山市迁西人,今年已70岁。

他曾在河北省唐山市任职30多年,1969年10月参加工作时在迁西县斗批改工作队、县农机局办公室。1973年8月进入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1976年毕业后担任了两年迁西县东荒峪工委团委书记,此后历任唐山地委干部、唐山地区行署办公室资料员、唐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唐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唐山市政府秘书长等职。

1991年起,张和先后任职唐山市市长助理、政府秘书长,唐山市副市长,唐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唐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唐山市委书记。

2005年3月,张和成为河北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一年后任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1年1月卸任河北省副省长一职。

此后,他又担任了三年政府顾问、特邀咨询等职。2014年7月,河北省政府官方网站“政府领导”栏目信息显示张和不再担任党组副书记、特邀咨询。

今年4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张和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个月之后,审查调查认定,张和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刊文称,这再次印证违纪违法行为无论过去多久,都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这充分说明退休绝不意味着安全着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绝不是一句空话,‘严’的主基调将长期坚持下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刊文表示。

公开通报中首个按政务处分法处分的中管干部

此次通报披露,张和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贪钱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家教不严,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张和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张和能够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宽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和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察时局了解到,这也是政务处分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后,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案例解析,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政务处分法,都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在量纪上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作出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列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一条原则。

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张和因为“能够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受到“开除党籍,按四级调研员确定退休待遇”的处分,是依规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张和的处分通报中有“按四级调研员确定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等表述,这体现了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据了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据南都此前报道,去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范了政务处分工作。

但由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对“公职人员”范围予以明确,实践中往往操作不一。

《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张和简历

张和,男,汉族,1950年12月生,河北迁西人,1978年1月入党,1969年10月参加工作,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

1969.10--1973.08  迁西县斗批改工作队、县农机局办公室工作

1973.08--1976.08  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

1976.08--1978.04  迁西县东荒峪工委团委书记

1978.04--1979.06  共青团唐山地委干部

1979.06--1983.12  唐山地区行署办公室资料员

1983.12--1984.10  唐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

1984.10--1985.11  唐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1985.11--1991.02  唐山市政府秘书长

1991.02--1991.09  唐山市市长助理、政府秘书长

1991.09--1994.02  唐山市副市长

1994.02--1994.11  唐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4.11--1994.12  唐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1994.12--1995.03  唐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5.03--2002.12  唐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12--2005.03  唐山市委书记

2005.03--2006.10  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

2006.10--2006.11  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06.11--2011.01  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1.01--2012.03  省政府党组副书记、顾问

2012.03  省政府特邀咨询、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七届河北省委委员(简历摘自河北省政府网站)

原标题:政务处分法实施近1月后,首个依规被处分的中管干部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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