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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未遂获刑三年 被害人称系强奸且杀人未遂 检方:与事实证据不符
02-24 21:17:09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时至今日,江苏徐州的李女士都未能从5年前的那次性侵阴影中走出。

2015年12月17日,男子丁某某以帮忙介绍工作为名,将其带着某小区房间内行不轨之举。李女士报警后丁某被刑拘,后取保候审。2020年底,丁某某被判强奸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获刑三年。

李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并向检方申请抗诉,称丁某某对其实施了性侵,并用胳膊碾压喉咙方式导致其窒息,依法应对丁某某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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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2021年2月24日,徐州经开区检察院负责人回应称,经查,李女士所反映情况与事实证据不符,决定不支持其抗诉请求。该负责人透露,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某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事发当年取保候审 检方五年后将其起诉

李女士出生1992年9月,徐州铜山区人。她回忆,案发前不久她在徐州某饭店打工,前来吃饭的丁某某加了其QQ。2015年12月17日,丁某以帮忙找工作为名将其带至徐州开发区某小区房间内,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

判决书载明的证据显示,当日15时54分,李女士报警称,“有名男子要带我找工作,然后要强奸我,还把我打了,现在对方跑了,不需要救护车。”徐州市经开区公安分局接警后,于18日对丁某某猥亵案立案调查。

但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案发12天后,丁某某即被取保候审。“他们多次向我提出协商解决,他的父亲和媳妇向我下跪求原谅,我都没有妥协。”李女士回忆。

判决书显示,丁某某,1994年6月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拘,同年12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丁某某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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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系犯罪未遂

2020年8月25日,徐州经开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称,2015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在网上通过QQ和被害人李某某(即李女士)相识,在双方聊天过程中,丁某某称可以帮助李某某介绍工作。同年12月17日,丁某某和李某某初次见面后,将李某某带至其朋友杜某租住的经开区某小区房间。在房间卧室内,被告人丁某某违背李某某意志,欲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李某某及时跑至阳台呼救而未能得逞。

检方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丁某某刑事责任。丁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辩称系强制猥亵 法院认定为强奸未遂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中,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定性为强制猥亵罪,或者认定为“强奸中止。”

针对量刑,丁某某辩护人提出丁某某系自首、系犯罪中止、系初犯、偶犯以及其妻子即将临盆,父亲身体不好等多条意见,希望法庭对丁某某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了检方的指控事实,并采信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对于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关于该案定性,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以与被害人李女发生性关系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具有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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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关于该案犯罪形态问题。法院称,经查,在李女呼救之前,丁某某对李女的性侵害行为虽因李女的喊叫而暂停,但丁某某仍在床上抱着李女,李女趁丁某某不备跑至阳台呼救才使其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是客观上由于丁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并非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依法应认定是犯罪未遂。”

关于丁某某是否构成自首,系偶犯初犯的情节。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罪行,数年后又供述罪行,但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依法不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亦不具有坦白情节。

法院还称,丁某某虽系偶犯初犯,但该案中其对被害人造成相当程度的心理伤害,直至目前,被害人精神创伤仍非常明显,不能表明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亦不应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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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开区法院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该案中,丁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该案具体案情,对被告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决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害人称遭性侵殴打 检方称与事实证据不符

拿到判决书后,李女士随即向检方申请抗诉。据其提供的抗诉申请书显示,李女士称,丁某某以招工为名将其带入朋友的房屋内,采取掐脖子、胶带封口、撕扯衣服等手段对其实施了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强奸犯罪行为。

李女士还称,丁某某在对她实施侵害后,又采用胳膊碾压喉咙的方式导致自己窒息,“被告人错误以为申诉人已死亡便匆匆逃离,不知多长时间申诉人才得已生还,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及法院庭审中未如实供述。”

此外,李女士还向红星新闻记者坚定地表示,当时丁某某实施了性侵的实质行为,而自己在阳台呼救后又被丁某某拉入房间实施了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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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

记者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有多位小区居民证明李女士曾在阳台呼救,但时间并不确定,一人称系“下午3、4点钟”,一人称系“15时许”。而李女士的报警时间为当日15时54分。

李女士陈述称,在房间卧室内,丁某某将其推倒在床上,不顾其反抗,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后自己使劲喊疼,对方停手,仍抱着她,她趁对方不注意跑至阳台呼救,丁某某跑过来拉她并用手拉其头发、脖子,将其脖子抓破。

丁某某则供述称,在房间卧室内,其强行亲摸……,欲与李女发生性关系,后因李女跑至阳台呼救而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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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开区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

警方则证实,案发当天19时许,女民警对李女士身体进行检查。“经检查,李女脖子处有一红色抓痕,李女称伤痕系丁某某造成,身体其他部位未发现明显伤痕,其内裤上阴部处发现少量血迹,李女称是被丁某某性侵时流的血。”

2021年1月14日,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向李女士作出书面答复,称“经审查,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决定不支持其抗诉请求。”

2月24日,经开区检察院负责人电话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经审查,李女士反映的情况与事实证据不符,决定不支持抗诉。

该负责人还透露,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关于具体案情,其不方便透露。

原标题:男子强奸未遂获刑三年 被害人称系强奸且杀人未遂 检方:与事实证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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