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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跑啊?!
10-25 19:00:18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渝北区龙兴镇的电动车司机朱某逆行超车,将一位过街的老太太撞成多处骨折后,开车一溜烟跑了。他以为惹祸后可以“溜之大吉”,不料,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兴大队民警连夜追查,12小时破案,将他抓获,朱某将受到法律的严处。

肇事逃逸

昨(24)日19时许,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兴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渝北区洛碛镇祥庆路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一辆摩托车撞伤一位60多岁的老婆婆后,司机驾车逃逸现场。

接到报警后,该大队民警火速赶往现场处置。现场没留下任何痕迹,倒地受伤的老婆婆姓张,民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连夜展开事故调查,追查肇事者。

伤者张婆婆告诉民警,撞伤她的是一辆装有车棚的“摩托车”,由于当时天色较暗,她没有看清楚车牌和司机长相。

根据张婆婆提供的线索,民警立即调取案发现场周边的交通监控,重点排查摩托车;同时,走访附近居民、店铺,寻找目击证人,等等。

在交通监控中,民警发现,撞伤张婆婆的是一辆电动车而不是摩托车。这辆电动车为了超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逆行时将正在过街的张婆婆撞倒。撞倒张婆婆后,驾驶该电动车的男子竟没有停车,也没有报警,而是一溜烟快速逃离现场。不过,肇事电动车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那就是车上安装了蓝色的遮雨棚。

民警沿着该电动车行驶的方向,一路调取监控视频查看,一路追踪这辆安装有蓝色遮雨棚的电动车。最后,该电动车在洛碛镇河边的一个监控视频中消失了。

寻找肇事司机

该电动车不知去向,令排查工作陷入僵局。但办案民警没有被困住。他们想到:虽然不知该电动车逃跑的去向,但是,可以反过去查找该车来自哪里啊?于是,民警反向调取交通监控视频,通过一帧帧视频反复查看和辨别,一路追踪该车的行驶轨迹。当夜24时许,民警在监控视频里终于发现,该车是从洛碛镇某小区开出来的。

今天凌晨1时许,民警赶到该小区,通过物管中心监控室调取视频,民警发现,这辆蓝色遮雨棚的电动车是从小区4栋开车来的,驾车男子是一位秃头的中年男子。民警立即与小区保安人员来到该男子驾车出来的4栋楼下,民警发现了一根电动车充电电源线,电源线是从4楼4-3号房窗台牵出来的。这表明,肇事者有可能就住在4楼3号房。于是,民警来到该住户敲门调查,可是,敲了半天门,竟然无人应答。

于是,民警通过物管中心查找到该住户的信息,在经过公安人口信息以及其邻居证实,那位秃头的男子就是4-3的住户朱某,他就是驾驶这辆蓝色遮雨棚电动车的司机。

凌晨4点多钟,民警电话联系朱某,朱某声称自己不在重庆,对交通事故一概不知,企图继续抵赖和逃避责任。其实,他已经藏匿了肇事车、躲在一个亲戚家,企图躲过“麻烦”。不料,民警查到他的电话后,连夜打来电话,向他进行耐心的法规政策讲解,还联系他的家人给他做思想工作,敦促他马上投案自首。

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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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

朱某意识到警方已掌握他交通肇事逃逸的铁证,加上政策攻心,迫于强大的心理压力,第二天早上7时许,他主动到交巡警龙兴大队投案,并承认了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到此为止,经过12个小时连夜奋战,民警侦破这个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者也归案被控。

朱某承认,当天晚上,他驾驶电动车到洛碛镇长江边一家餐馆吃饭。行驶到祥庆路时,朱某见前方行驶的一辆小车速度较慢,就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借道逆行超车。因为观察不当,没有发现居民张婆婆正在过街,快速飞驰的电动车右侧的挡雨板,突然将张婆婆猛然刮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该事故导致张婆婆手腕、手肘、肩胛等多处骨折、软组织受伤,张婆婆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朱某怕承担责任,便驾车逃离现场。

由于朱某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超车导致事故并且肇事逃逸,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承担张婆婆所有的医疗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朱某涉嫌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面临200元罚款、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发生交通事故,交巡警提醒应该这样做

交巡警提醒: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处置,严禁肇事逃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事故交通肇事逃逸,只会带来更加严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记12分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至15日。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讯员 王成志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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