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中首次提起从业禁止 男子被判三年“禁渔”
07-20 22:40:47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在交通违法的处罚中,大家都听说过“五年禁驾”,驾驶员在五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而在涪陵,陈某成为我市首位“三年禁渔”的人——身为渔民的他,在明知是在禁渔期的情况下,仍然下江捕鱼。

20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涪陵区检察院获悉,陈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不得从事捕鱼作业。

陈某是一位渔民,有专门的渔民证,有了这个证件,他在非禁渔期,就能在江里捕鱼。野生长江鱼的价格比人工饲养的高,为了赚钱,今年4月7日晚上10时,陈某明知还在禁渔期,仍旧划船到长江涪陵区蔺市镇梨香溪美心大桥下水域捕鱼。白天,他拿出六张虾笼进行捕捞,到晚上去查看时,笼子里已经有了不少小龙虾和鲶鱼。正当陈某打着电筒清点“鱼获”时,被附近巡逻的渔政工作人员和民警抓个正着。经查,他非法捕获的小龙虾和鲶鱼共计5.6千克。

案件被移送至涪陵区检察院后,陈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检察官介绍,今年起,我市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陈某违背渔民特定义务,运用专业捕鱼知识、捕鱼设备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涪陵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建议法院对陈某使用从业禁止,禁止陈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捕鱼作业,期限为三年。6月26日,涪陵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对涪陵区检察院提出的从业禁止予以采纳。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市首次由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建议适用从业禁止并被法院采纳的案件。

法律解读:从业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实习生 谭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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