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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点儿好处费可低价买房?四名销售人员被起诉
07-19 09:45:07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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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有意向入手一套新房时,置业顾问表示给个红包就能降价购买。面对这样的“交易”,你是不是也会有些心动?昨(18)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巴南区检察院获悉,张某某、黄某、梁某在巴南区界石某售楼部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以降低房价为由,向意向认购者收取好处费,并与销售总监张某五五分成。目前,四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公司资金紧张,追缴认购金可降低内部认购价格

2014年5月,张某某刚到巴南区某项目做销售顾问,当时的房价在每平米5100元左右。这个项目并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可仍然在销售。

“当时只是认购,客户需缴纳5万元的认购金。”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即使两三年过去,张某某说起当时的经历,仍旧记忆犹新。这样的认购方式一直持续到同年10月份。直到这时,公司才开始与缴纳了认购金的客户签订“内部认购协议”。

2015年2月份,房价降至每平米4600元。


在这之后,公司资金紧张,于是让销售人员给已经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的客户打电话,让客户追缴认购金,降低内部认购价格。


张某某介绍,当时她打电话告诉客户,可以帮他们申请最低价格,但要给领导“表示”一下。“具体也就几千元的样子,没有什么标准,只要客户同意就行了。”

由于房价降低,之前以每平米5100元认购的客户不乐意了,也想以更低的价格入手。想要变更认购书,给好处费也能搞定。


新客户想要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他们是按照每平方米46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当他们从老客户处得知“好处费”的事,他们也愿意给个红包,好能在房价上再有100-300元的优惠。


打点关系给上级分成,三名置业顾问共受贿42.9万元

“通常来说,客户给的好处费越多,房价给的优惠就越大。”张某某这样告诉检察官。

住房收钱的区间是5000至一万元,门面高达3万元。给出一点好处费,就能以更低的价格买房,想来也是划算,不少客户愿意这样做。


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张某在该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主要负责这个项目的营销、策划和销售工作,同时拥有审批权限——即张某若不签字,置业顾问给客户承诺的低房价也办不下来。


为了打点关系,张某某和同事梁某某、黄某某按照五五分成给总监张某,收到好处,张某一路“开绿灯”,签订了50多份《内部认购协议书》。


巴南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经查,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黄某、梁某某利用其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在销售巴南区界石镇某楼盘时,以给红包可以降低房价为由,向意向认购者收取好处费,并与销售总监张某五五分成。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共计向22名购房者索贿21.2万元;犯罪嫌疑人黄某共计向22位购房者索贿15万元;犯罪嫌疑人梁某共计向11名购房者索贿6.7万元。销售总监张某与黄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商定按五五分成的方式收贿,张某共分得受贿款共计12万余元。

四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对于该楼盘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问题,检察官表示,虽然该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面向社会预售房屋,这并不影响本案销售人员职务的行使,只要销售人员利用行使职务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好处费的,就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目前,四人已被巴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名词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案中,被告虽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也属于‘受贿’,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实习生 谭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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