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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山案庭审纪实:行贿人近半数为各级官员或国企高管
04-30 21:46:05 来源:北青深一度微信公众号

2017年8月,王凤山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审查

北青深一度微信公众号消息,4月28日至30日,原鄂尔多斯市政协主席、副市长王凤山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8月,王凤山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同年12月,被检察院逮捕。该案被列为内蒙古2017年十大有影响力案件之首。

王凤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其担任伊克昭盟东胜市市委书记以及鄂尔多斯市宣传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协主席期间。检察院共认定王凤山受贿财物总价值近1600万元,贪污65万余元,有696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违规转让东胜煤田高家梁井田的探矿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亿元。

其中,该案涉及的亲属之间的婚丧随礼是否属于受贿、公款购买高档物品放在单位“公私两不误”是否构成贪污,都成为了庭审焦点,如果被认定构成犯罪,将是全国首例。

内蒙古通报2017年十大有影响力案件,王凤山案居首

行贿人近半数为各级官员或国企高管

因为案件涉案事实繁多、证据冗杂,仅侦查人员装订成册的案卷就有99本之多,乌兰察布中级法院专门安排了最大的法庭进行审理,通过多媒体进行证据出示。

法庭上的王凤山讲话时脸上始终没有表情,经常说完几个字就顿上一顿。为了给予他充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法官基本没有打断他的发言。每次他都带着准备好的书面材料进入法庭,看到旁听席上的家人,他会微微点头示意。

出于人性化考虑,法庭还为王凤山准备了矿泉水。

起诉书指控王凤山一共涉及45起受贿事实。深一度记者注意到,王凤山涉及的45起受贿,近半数行贿人是各级官员或国企高管。

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2年,时任鄂尔多斯市政协副主席刘某、时任鄂尔多斯市宣传部部长苏某、时任鄂尔多斯市审计局局长薛某、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局长包某、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鄂尔多斯市地税局局长王某、时任鄂尔多斯市房管局局长赵某、时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时任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业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尚某,为拉近与王凤山的关系,借儿子结婚、母亲去世、春节拜年等时机,送予王凤山现金共计39万元,美金1万元。

2010年至2011年,鄂尔多斯银行行长赵某的妻子杨某为拉近关系,通过其妻李某送予王凤山两块金条,价值30.9万元。

此外,2005年至2007年,王凤山在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集资建家属房过程中,向时任鄂尔多斯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高某提出用集资房换购东方怡景小区商品房一套及车库,高某为拉近关系,将王凤山购房尾款20万余元列入仲裁委建设工程款予以结算。

2010年王凤山向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董事长高某提出,让曾任鄂尔多斯日报总编辑、鄂尔多斯电视台台长的妻子李某去兴泰集团兼职,2010年至2013年,高某以工资、奖金的名义给予王凤山160万元。

对于受贿犯罪,王凤山当庭表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部分认罪,部分不认罪。

法庭上,针对刘某、苏某行贿的指控事实,王凤山的律师认为这属于礼尚往来,不属于行贿受贿,且刘某和苏某都和王凤山同级别,两人没必要送礼拉关系,没有请托事项,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针对薛某、张某、王某、王某某、尚某、赵某、杨某行贿的指控,律师认为双方之间没有请托事项,不构成受贿。

对于王凤山妻子兼职收受工资奖金的指控,律师认为,兴泰集团董事长高某和兴泰集团原宣传策划处副处长任某均证实李某实际干了工作,且履历也适合这份工作。

参加活动的王凤山 (资料照片)

“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受贿”成控辩焦点

三天庭审过程中,到底是“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受贿”,始终是庭审中的一个辩论焦点。除了上述官员、高管,其他受贿事实还涉及王凤山的熟人、发小和亲戚。

刘某某是王凤山妻子李某的表妹。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7年,王凤山为刘某某销售瓷砖提供帮助,刘某某为表示感谢,出资为王凤山装修了5套住宅,装修费价值46.2万元。另外,还借婚丧嫁娶,送予王凤山14.46万元。

律师认为,刘某某和王凤山的妻子李某以及李某的母亲感情非常好,且刚到鄂尔多斯的时候,还曾帮忙照看刚出生的王凤山的二儿子,因此在其结婚的时候随送大额礼金应属正常,在王凤山岳母去世时给5万元丧葬费也属正常。

律师认为,外甥结婚姨妈随礼,长辈亲戚去世给丧葬费,这些都是国人传统风俗,不能将其认定为行贿受贿,而且刘某某的女儿考上大学后举办升学宴,王凤山的妻子也随礼1万元,王凤山的大儿子随礼2万元,双方的人情往来是双向的、互动的,应属于正常范畴。

此外,检察院指控,王凤山发小高某借婚丧嫁娶、逢年过节,送予王凤山19万元,并以低于市场价13余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凤山商品房一套。

王凤山朋友、内蒙古嘉泰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为感谢王凤山对工程项目的帮助,将其开发小区的两套房屋留给王凤山并装修,共价值195万余元。

针对以上指控,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高某和王凤山为发小、多年好友,高某儿子结婚、父母去世,王凤山随礼至少2万元,高某在向其销售房屋时每平米便宜200元,应认定为朋友间正常的优惠。  

对留房的事实,律师认为王凤山没有主观占有的故意,房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且其中一套房已退还,现已卖给李某某的侄子。

调研中的王凤山(资料照片)

“公私两用”首次被控构成贪污犯罪

在日常中,存在某些领导用公款购买物品放在单位,既“公用”又满足自己爱好“私用”的做法。这种行为,此次首次被控构成贪污犯罪。

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王凤山指使创业大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合部部长丁某,通过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公司虚报工程支出,骗取创业大厦工程款40万余元,个人购买徕卡相机一套。2012年11月王凤山指使丁某通过兴业公司虚报工程支出25万元,用这笔钱购买高尔夫球杆5套。

对此,王凤山供述,自己到政协工作后发现单位只有一台简陋的相机,于是通过参加北京摄影器材展认识的朋友张某,购买徕卡相机一台,原价40多万元,他砍价到37.9万。相机买回后,先是放在自己的办公室衣柜里,然后拿回家用过一次,之后交给政协工作人员白某保管。

白某作证证实,当时王凤山说这台相机是企业赞助给政协的,留在单位用,之后他把相机交给了政协办公厅的工作人员。 

对于高尔夫球具,王凤山交代,买来之后他自己留了一套,给了企业老板李某一套,给了鄂尔多斯两位政府领导一人一套,还有一套准备送人,交给李某保管。

至于买高尔夫球具的初衷,他解释说,当时社会上流行打高尔夫球,他想买了球具,政协来了外地客人的时候可以用,领导也可以玩,比较方便。这5套球杆,是内蒙古高尔夫球协会一位副主席亲自带着王凤山等人到北京挑选的。

对于贪污的指控,王凤山不认为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王凤山购买相机是为了给政协置办办公设备,且之后将相机交给政协工作人员,没有非法占为己有。高尔夫球球具原准备由政协保管,后来因为政治环境越来越严才安排个人用,且5套球包分别由4人使用,并非王凤山一人使用。

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10亿元

起诉书中涉及的最后两项罪名,是滥用职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检方认定王凤山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违规同意鄂尔多斯当地国企,将东胜煤田高家梁井田35平方公里的探矿权以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一家民营企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亿元,其间还收受北京市朝阳区观湖国际房屋一套,低于市场价8万余元购买涉案企业开发的鄂尔多斯商品房一套,以及36万元现金。

辩护律师则认为,转让事宜不是王凤山决定的,签字同意是在市政府已经形成决议的情况下的正常履职行为,且在王凤山表示“可以考虑”之前,民营企业就已经给国企打款1000万元,当时合同已经成立,而涉案的观湖国际房屋并非王凤山及其家人产权,指控受贿没有事实依据。 

庭审中王凤山向法官表示,起诉书里指控的贪污事实,以及鄂尔多斯当地官员给自己送钱的事实,都是自己主动向组织交代的,希望法庭给予考虑。

4月30日晚8点左右,持续3天的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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