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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储超1亿!这家银行80后女员工玩“失踪”
04-15 23:27:12 来源: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消息,因无法送达处罚书,上海银保监局今天罕见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公告显示,光大银行80后前员工邹某琳被拉入行业“黑名单”——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因无法送达告知书,上海银保监局采取在网上披露送达公告。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邹某琳及朱某蓉二人在担任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理财经理期间,涉及合计金额近2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业内人士称,这次处罚可能是继司法部门作出判决后,银保监机构又进行的行政处罚。

光大银行前员工被终身禁止从业

今天,除常规行政处罚书外,银保监会官网还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公告称,邹某琳在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银保监局决定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上海银保监局表示,因原地址查无此人,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书,故采取网上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的方式。

根据今天公布的罚单,2015年,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及真新支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私售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邹某琳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去年9月28日,上海银监局拟对邹某琳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同样因无法送达告知书,上海银监局在官网公开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

两位理财经理非法集资合计近2亿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去年9月公布的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邹某琳在担任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理财经理时,曾向客户推荐非本行理财产品,后因发售方问题未按时还本付息致购买产品方利益受损,即发生“飞单”情况。而且此案还涉及光大银行另外一位员工——朱某蓉。


根据二审刑事判决书,邹某琳、朱某蓉在担任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理财经理期间,经他人介绍,得知骏福公司为投资房地产项目对外募集资金。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间,二人为获取骏福公司给予的投资额一定比例的高额佣金,通过电话联系、在真新支行现场宣传等方式,公开招揽众多银行客户等签订骏福公司“瑞昌中央商务区投资基金”、“余干四安天城投资基金”协议,并对外承诺按季度或年度给付固定回报。

根据同案关系人褚某的供述,?2013年6月至8月间,朱某蓉通过张某1为其销售,其支付张某1佣金,2013年8月后其直接支付佣金给朱某蓉。瑞昌中央商务区基金的佣金,投资时间一年期的按照销售金额4.8%比例支付,一年半期的按照销售金额6.5%比例支付。邹某琳余干四安天城投资基金的佣金其分别按照销售金额6.1%(一年半期)、7%(两年期)比例支付,朱某蓉的均按照销售金额的5.5%比例支付。

其中,剔除重复投资后,邹某琳招揽投资人50余名,非法吸收资金1亿余元,收取佣金500余万元;朱某蓉招揽投资人60余名,非法吸收资金9000余万元,收取佣金400余万元。

所募款项大部分被骏福公司转至外地房产公司账户用于建设“瑞昌中央商务区”、“余干四安天城”相关房地产项目,部分用于兑付投资人已到期本息。

2015年7月22日,邹某琳、朱某蓉经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至案发,上述两支基金均未能完全兑付,大部分投资人本金仍未得到实际兑付。

值得一提的是,邹某琳收取佣金500余万元,在案发前返还骏福公司400余万元;朱某蓉收取佣金400余万元,未退出违法所得,并供认均用于赌博。

上海法院二审判决,邹某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朱某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事实上,上海银保监局已于去年8月对朱某蓉作出禁止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朱某蓉作为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银监局认为,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朱某蓉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作出处罚的日期为2018年8月8日。

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成立于2003年7月。天眼查显示,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曾因借记卡纠纷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诉。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透露,此次邹某琳被终身禁业可能是监管部门继司法部门作出判决后银保监机构进行的行政处罚。“近期,多地银保监机构都对一些此前涉嫌刑事犯罪的银行机构人员进行了追加行政处罚。”他说道。

银行理财产品警惕“飞单”

在现实中,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获取高佣金违规向投资者兜售不属于银行发行也不属于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在业内被称为“飞单”。一些银行理财经理为了获得高额的佣金回报,接私单,接飞单,以银行理财经理的身份向客户推荐销售没有经过银行审核和筛选的产品。

近年来“飞单”案件屡见不鲜。

2011年华夏银行“飞单”案发,银行“飞单”开始进入大众视野。2014年6月,平安银行上海松江新城支行中两个客户经理销售“飞单”,替外来项目非法集资近亿元。2015年,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陈英顺因违规代销一单5亿元理财产品被免职。同年,广发银行被曝“飞单”,资金损失达767万元;2016年,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个别员工代销私募理财案发,涉资逾4000万元;2017年4月,民生银行“飞单”事件曝光,涉案金额达到30亿元;2017年6月,美的集团发表声明,10亿元理财资金遭“骗局”事件浮出水面。

其中,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案件中,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原行长张颖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采用理财产品转让的方式私售“飞单”,这比直接销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传统“飞单”更为隐蔽。

对投资者来说,如何才能识别“飞单”?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一招就是查询银行理财产品的登记编码。

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39号文),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n)查询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此外,银监会规定,现在银行需要在销售专区内配备录音录像系统,对自有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记录产品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也就是“双录”。

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首先要注意销售过程是否“双录”,避免被带到网点中没有“双录”设备的角落中去操作。其次,还需留意产品合同上盖的是什么公章。如果是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合同上加盖的是理财业务章;如果是银行代销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会在委托银行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合同上加盖公章,银行则会在汇款等业务凭证上加盖公章。

原标题:非法吸储超1亿!这家银行80后女员工"失踪",银保监局两次处罚通知,都找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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