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纾困中小微、个体工商户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遇到这些情形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2022-06-01 18:14:59 来源:上游新闻

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敢担、愿担、能担”的长效机制,近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免责指引》)。6月1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上游新闻记者的提问。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确定,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尽职免责指引》 适用的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双创”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的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尽职免责指引》 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经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需提供能体现该项目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正式文件及名录),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本级政府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或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复工复产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三)为开展支小支农、科创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内部决策程序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同意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不足值或降低债务人反担保要求的。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良资产形成,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五)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或突发变故(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导致意外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债务人出现风险隐患后难以及时化解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减额度或强化反担保等措施续保缓释风险,最终将代偿额度减到最小的。

(六)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七)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或大部分还清(原则上不低于原始担保本金的70%)、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八)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九)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项目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的。

(十)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上游新闻记者 郭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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