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关于借钱那些事儿,这两种情况不受法律保护
07-19 13:46:25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关于借钱那些事儿,有人想钻法律的空子,可到头来却得不偿失。明明既是债主,又是中介公司的高管,偏偏要从借出的15万元里抽出3万中介“服务费”,这3万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变相高息;虽然有200万元的借条,却没有任何支付及来源的合理证明,披着合法借贷外衣,却被打回赌债的“原形”……

今(19)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商事审判典型案例,通过两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度说明:变相高息、赌债都不受法律保护。

借15万收3万“服务费”?法院认定是变相高息

早年,刘女士向夏先生的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刘女士向夏先生借款15万元,年利率24%。按照约定,夏先生可以代为扣除刘女士给中介公司的服务费,把剩余的款项再给刘女士。

同日,刘女士和中介公司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称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3万元。

此后,夏先生向刘女士转款12万元,中介公司也出具了现金支付服务费的收据。

值得一提的是,夏先生同时还是这家中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借款之后,按照约定,刘女士应该分18个月逐月分期偿还这笔借款,然而,刘女士偿还了8个月之后,就没有再偿还贷款。因此,刘女士和夏先生产生了民间借贷纠纷。

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支持了夏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认为刘女士应该偿还借款。不过,在对于本金的认定上,却没有采纳夏先生的意见。

夏先生认为,已经有《借款协议》,自己借出的本金应该是15万元。法院审理则认为,夏先生与中介公司高度关联,当庭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3万元服务费的实际支付,因此也不能将扣除的服务费认定为本金,故认定夏先生实际借给刘女士的本金为12万元。

法官解析:

当出借人(夏先生)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高度关联性时,因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中介公司提供了服务以及实际支付了服务费的事实,其从借款本金中代扣中介费的行为,系其利用优势地位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企图获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以外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借200万赌博有借条,法院认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张某和杨某是熟人。前些年,张某和杨某一起到赌场赌博,杨某提供筹码,张某拿来赌博却输了。事发几天后,杨某要求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张某借了杨某200万人民币。

拿着这张假条,杨某向张某要债未果,产生了民间借贷纠纷,于是起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将张某及其妻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杨某称自己是合法借贷,跟张某没有赌债纠葛;张某则陈述了赌债产生的前因后果。在债务产生过程上,法院采纳了张某的说法,未采纳杨某的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也没有说明款项的合理来源,最终认定杨某诉求的债权其实是赌债,驳回了杨某要求张某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因赌博等违法行为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赌债常以借条等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性质,但合法的借贷关系成立除了需具备借条等借款凭证外,还需证明款项来源及款项支付事实。

赌债,缺乏合法借贷关系关于款项支付及款项来源的构成要件,故即使披着合法的外衣,也不能掩盖其非法性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实习生 何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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