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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案”二审审了近14小时,许荣华是否被公权力胁迫转让股权仍是谜团
12-06 23:28:34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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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案”二审庭审现场。图片/中国庭审公开网

12月6日下午到晚上,“牧羊案”二审庭审现场主要围绕是否公权力介入企业纠纷进行了辩论,主要针对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是否在看守所胁迫许荣华签订了股权出让的问题。

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从庭审直播现场看到,许荣华是否被胁迫从事发2008年10月开始至今已超过10年,仍未有定论。

2008年10月15日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许荣华以2300万元(除借款及利息外,共计166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转让给时任牧羊集团的工会主席陈家荣。次日,许荣华在看守所内手写了《关于牧羊股份转让意见》。

牧羊集团陈家荣代理人孙敬泽律师表示:2009年,许荣华认为他原本的股份现值8000万元到1个亿,2013年许荣华微博发文称,以彼时牧羊集团资产计算,他的股份应该价值1.5亿元,他认为在看守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卖亏了,指出是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在看守所内胁迫其的结果。

许荣华代理律师王涌和陈有西则提出,“公权力”胁迫证据明显,本意上是为了隐瞒股权转让协议背后的真相。

这场自6日上午9点15开始的“牧羊案”二审,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长达14个小时,但许荣华是否在看守所内被“公权力”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仍是谜团。

该案将择日宣判。

牧羊集团和检察长:没有胁迫许荣华在看守所签协议的行为

2010年7月26日,王亚民向江苏省检察院提交的《关于牧羊集团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汇报》显示,其和许荣华在1997年因牧羊集团被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而结识,2008年10月10日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警方羁押后,检方做出了存疑不批捕的决定,牧羊集团请求检方能否就许荣华转让股权帮忙协调。

10月15日,王亚民和许荣华案承办人庄巨明到看守所和许荣华见面,告知不批捕的意见等文件出来就可以走出看守所了,鉴于许荣华和牧羊集团的矛盾,王亚民个人建议许从牧羊董事矛盾中退出,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企业。许荣华问退股能给多少钱,王亚民表示已谈到1800万元,许表示太少,希望能拿2000万元。随后,王亚民让许荣华以书面形式写下了“关于牧羊股份转让协议:为了自己自主创业,集中资源和精力把福尔喜事业做好,我决定从牧羊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中撤出自己的股份,价格与受让人协商。许荣华。”

10月16日,王亚民、许荣华案承办人庄巨明、牧羊集团法律顾问陈志明律师等三人带着起草好的合同草稿到了看守所,许荣华与陈志明协商,最终许荣华以净拿1660万元、免去创办福尔喜企业借款未还的400万元本金,牧羊集团代他交个人所得税,总计约2300万元为对价,将牧羊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10月17日下午,释放后的许荣华来到王亚民办公室表示对其案件的处理满意和感谢。一个星期后,许荣华再次来到王亚民办公室放了一个装有五六公分厚钱的信封,被王亚民拒绝。

庭审现场,牧羊集团律师出示时任邗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庄巨明证言显示,许荣华获释后曾找到王亚民拿出“三万还是五万”表示感谢,但被拒绝,“如果是胁迫,许荣华怎么可能出来后还要感谢王亚民”。

牧羊集团董事长、总裁范天铭代理律师陈友坤在庭审中提到,根据王亚民在扬州市仲裁委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在转让价格上,牧羊集团从最初出价500万元,一直涨到2000余万元;在付款方式上,“双方磋商较长时间,后协调达成一致”。王亚民对有关事宜的协调,是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区里希望王亚民以许荣华的朋友身份做调解工作。因此,由于许荣华被羁押,其对于股权转让的意见更多是通过王亚民转达。

许荣华股权转让合同的办理律师陈志明供词也显示:在拿到1000万元存折的当天,许荣华的妻子李美兰在陈志明的办公室劝慰许荣华:“你身体不好,你是搞技术的,股权转让后将福尔喜办好,好好过日子。”“你一个搞技术的,拿个千把万元过日子好得很。”

范天铭代理人刘长律师当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王亚民、李敏悦对许荣华实施了胁迫,一旦该判决生效,就意味着王亚民、李敏悦对许荣华的胁迫成为了确定的事实,许荣华有权对王亚民、李敏悦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王亚民作为在职的公务人员,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认定存在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此种情况下,王亚民必然被追究责任。

刘长律师同时认为,一审判决虽然极力回避对胁迫主体的认定,但是胁迫主体的认定又是不可能回避的一个基本事实,因此最终只以“公权力”等方式含混的表述。就整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过程而言,王亚民的身份和作用是无法绕开的,如果许荣华受到了胁迫,那么该胁迫的直接来源必然是王亚民,因为整个协议签订过程只有王亚民与许荣华产生了直接接触。

因此,一审判决以许荣华对股权转让的大局没有自主权,认定协议签订过程特殊,协议系受胁迫所签缺乏事实依据。

许荣华及代理律师: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公权力”胁迫

在此次二审的辩论环节,牧羊集团陈家荣的代理人询问许荣华:为何出了看守所后收取了1600万现金,没有去维护权益。

许荣华情绪激动声音哽咽地答,称其进看守所之前还在不断的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还申请过仲裁,要求尽快召开股东会议。公权力介入后,牧羊集团出现了谁开会就抓谁现象,导致股东会瘫痪。至2008年被抓前,自己从未任何说要转让股权。但也表示收取股权转让费后,一部分用于维权,一部分用于了企业经营。

“我进看守所第二天就被要求给范天铭、李敏悦写悔罪信。我是在戴着手铐,内心充满恐惧的情况下下写的。从进了看守所到王亚民的出现,我的恐惧在不断加剧。王亚民也没有在看守所告诉我不批捕的决定。王亚民告诉我,如果不转让股权会有严重的后果,他们还会再给你其他的罪名。关于修改转让协议条款的事情,我把自己的上亿资产的股权,通过一个小条转让出去,我心里是恐惧的。我对协议中一条的两处进行修改,是为了拖延时间,还趁其不备修改了签订时间。签协议时,我知道不签就出不去。没几天我就出了看守所。可王亚民还扣了一个取保候审的帽子在我头上。别人问我为啥不再坚持两天就出来了,我说你们都不知道我当时有多恐惧”许荣华在庭审中称。

虽然许荣华承认从看守所出来后和王亚民有过联系,但又多次在庭审明确表示:“我和王亚民不是朋友”,“出看守所以后,公权当时对我采取了很多非法的措施,我很恐惧,我不敢得罪他们。”

面对牧羊集团陈家荣、范天铭代理律师的王亚民如何胁迫他、采取何种方式胁迫他等问题,许荣华认为一审已经查明,所以前后近10次作出“不予回答”的答复。

许荣华表示:如果不是“公权力”介入到股权纠纷中,牧羊集团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会发展的很好。

对于许荣华是否受“公权力”胁迫的争议点,许荣华代理律师王涌认为,《民法总则》对胁迫作出了规定,本案胁迫的主体主要包括李敏悦、范天铭,以及前检察长王亚民和黑幕中的其他人。

“黑幕不用着急,会慢慢揭开。”辩论中,王涌还提到了12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江苏省淮安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倪兴余受贿案,其中江苏牧羊集团股东范天铭、李敏悦有向其行贿200万要求协助查办另一股东徐斌的行为。

王涌表示,从2008年到2016年,李敏悦、范天铭一直在诬告陷害胁迫许荣华,其中民事案件7起,刑事案件2起,但法院均未确认许荣华的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在2008年对许荣华商标侵权的举报中,举报人就是李敏悦和范天铭。所以,李敏悦和范天铭的胁迫是持续性的,全面性的。

胁迫的第二个行为是李敏悦、范天铭要求区委、区政府介入其中,2008年6月5日,许荣华要求牧羊集团召开董事会,李敏悦告知许荣华扬州市邗江区政府已经介入到股权转让中,拒绝召开董事会。王亚民也在笔录中多次提到“区里的想法是劝和”“区里多次派我处理此事”“书记打电话给我让我处理好此事”,足以证明,区里已经介入到了看守所中的股权转让。

胁迫的第三个行为是李敏悦和范天铭直接介入到看守所中的转让中。在转让协议签订过程中,是李敏悦派陈志明拿着协议到看守所让许荣华签订转让协议,范天铭也当庭表示为筹集支付给许荣华的款项,还抵押了房产。两个证据可以证明李敏悦和范天铭已经参与到看守所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而并非是单纯转让给陈家荣。

王涌说,王亚民笔录显示其明知许荣华无罪,但还按照区里要求坚持调解;明知许家荣不可能被批捕,还要坚持让许荣华在看守所里签;明知市场价不止2400万元,甚至还表示市场价远不是这个价,仍坚持让许荣华签订协议,还提出下次也不会放过你的等说法,“王亚民的三个坚持,本质上就是胁迫。”

“胁迫就产生恐惧。许荣华在看守所中的谅解书上写道:‘我是戴着手铐给你们写的,我身体不好,祈求你们给我一个宽松的空间。’已经证明许荣华是有恐惧心理的。许荣华一直没有转让股权的意思。”王涌说。

此外,对于低价转让的情况,王涌认为,股权价格应该依据财务报表,牧羊集团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提到,2007年低,牧羊集团明确确定了2006年公司净资产为1.6个亿,2007年的净利润1.4个亿。因此,范天铭提到金融危机造成公司效益不好的说法并非事实。

王涌认为,上述证据证明范天铭直接参与了胁迫,是合同转让中的直接受益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范天铭存在恶意行为,范天铭应返还许荣华被转让的股份。

许荣华的另一位代理律师陈有西也提出:王亚民作为检察长无任何理由私自带律师进看守所,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本意上是为了隐瞒股权转让协议背后的真相。根据刑诉法的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决定后,应立即释放,而王亚民却让在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后,才对其进行了取保候审,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

看守所出来后,许荣华曾向扬州市仲裁委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但7年未裁。无奈之下,许荣华妻子李美兰才提起诉讼,诉许荣华、陈家荣股权协议无效。这就是“李美兰”案的由来。另有证据显示,2016年,范天铭向湖南省报案称许荣华侵权,导致许荣华被关押144天,最终许荣华被无罪释放。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许荣华是被胁迫的。

此前,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股权转让签订的场所和时间特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过程特殊”,“许荣华是基于可能被逮捕及追加罪责的恐惧,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求尽早离开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陈家荣对范天铭等胁迫行为明显知情,且积极予以配合,其受指使出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为胁迫目的达成服务的。”据此,一审法院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胁迫订立,应予撤销。

庭审接近尾声时,许荣华代理律师王涌请求合议庭下达禁令,禁止范天铭将案涉的股权用作其它。

许荣华的另一代理律师陈有西强调,牧羊集团涉及到的公权力涉及纪委、检察、公安、工商、组织部长、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权力机关和人员,在地域上涉及五个省市,维持了长达10年的胁迫。

持续近14个小时的庭审中,先后进行了两轮辩论,许荣华与陈家荣、范天铭对于“公权力”胁迫的说法一直各自强调各自的理由,不过这份来自看守所内签订的协议是否因公权力参与,10年来仍未理清。

当晚10:35,审判长询问是否愿意在法庭组织下进行调解,但都被拒绝。审判长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时婷婷  发自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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