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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年套餐只有360天!北京法官解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05-16 15:45:47 来源:上游新闻

5月16日,世界电信日前一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召开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2013年到2018年该院共审结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07件,三大运营商涉案占比96.3%。其中:中国移动公司54件,占比50.5%;中国联通公司29件,占比27.1%;中国电信公司18件,占比16.8%。

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从会上了解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服务质量、费用收取、代第三方收费等方面。案件特点为标的小,争议大,调解意愿低。二中院法官王磊在会上解读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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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现场。

个案一:无线上网包年套餐只有360天

2012年5月29日,马强(化名)花费600元购买了无线上网包年套餐,但2013年5月25日其无线上网服务便被停止了。迫于无奈,马强再次缴纳了无线上网包年套餐金额600元,次日其无线上网服务被恢复。马强了解到,新包年的服务期至2014年5月22日停止,这与他理解的包年为365天有很大出入。

马强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起诉。电信业务经营者称,公司销售上网卡的时候,已口头告知马强上网的时长期限,并且在网卡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即两方对包年的理解。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明确履行期限的具体日期,导致马强产生错误理解,应当赔偿马强的损失。一审判决电信业务经营者赔偿马强损失2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强提出上诉,他认为产品外包装中“6GB年卡”字体非常显著,但提示网卡的使用期限“360天”的字体却非常小。

二审法院认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磊在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中表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将限制权利条款明示,甚至特殊条款需消费者再次确认,尽到提示说明的责任。用户也要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以防发生纠纷。

个案二:数千兆流量一夜耗光

2015年7月某晚,张育才(化名)称其手机接连收到了6条短信,均提示消耗了数千兆流量。

张育才认为是计费系统出错,随后将电信业务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消除数据流量费用欠款,并双倍返还多扣除的数据流量。

电信业务经营者辩称,计费系统中所有设备均拥有工信部核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同时从计费系统中提取的涉案号码的上网详单显示,涉案号码使用的流量数据、流量费用均准确无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育才称某电信业务经营者计费系统有误,但不能举证证明。遂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育才提出上诉,他认为流量计费系统虽然已经取得工信部进网试用批文及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但不能证明设备在之后运行不会出现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流量计费系统未被强制纳入检定计量器具范畴,所以现阶段法院不能确认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流量计费系统存在错误。

王磊告诉上游新闻记者 ,该案审理过程中,二中院专曾就该案件中涉及两方的矛盾,专门发函联系了国家电信主管部门。国家电信主管部们在回函中表示,已注意到消费者提出的计费系统问题。目前正督促电信企业,通过自主选择具有国家质检总局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流量业务计费系统性能进行检测。

法官王磊表示,该案件当时争议很大,电信运营商既能提供流量计费系统有国家《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也能提供消费者的计费详单。但消费者质疑运营商提供的计费详单可能存在单方面篡改,同时流量计费系统即使通过国家安检,也可能在运行中出现错误。但在此类案件中,消费者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王磊建议,用户应当强化证据意识,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防止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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