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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里锻炼时摔伤 六旬大爷起诉居委会被驳回
01-07 20:31:17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六旬大爷公园里锻炼,在使用运动器材天梯时,摔下受伤。老人的摔伤究竟该由谁负责?近日,审理了该案的铜梁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老人的诉求被驳回。

2017年3月31日晚19时许,已是六旬的段某在铜梁区雪庵公园旁的运动场使用运动器材天梯时,不小心从天梯上摔下,头部着地,摔在石板上,造成头、颈部受伤。

段某受伤后,在铜梁区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0余万元。

段某认为重庆市铜梁区相关部门,以及辖区的居民委员会等作为该器材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起诉到了铜梁区法院。

法庭上,被告辩称,段某未按器材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而摔伤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居委会则表示,其非涉案运动器材的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天梯系公共健身器材,为方便市民锻炼身体而安置在公共场所,由市民无偿自由使用。因其系公共健身器材,除管理单位定期维护外,平时均无人看管。

段某在使用天梯锻炼身体时,应当按照天梯上标注的锻炼方法正确、文明使用。段某摔伤时,若按天梯标注的锻炼方法“双手紧握天梯手把管,交替前行”进行,其状态应是双手握住手把管,身体悬吊在手把管下方,双脚轻离地面且自然下垂,即使双手从手把管脱落,应是双脚先触地,而本案中段某摔下时系头部先着地,颈部受伤严重,且段某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故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段某在使用天梯时,明显有违正确锻炼方法。

鉴于,段某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对天梯等器材是否适合其体能锻炼应作出判断,在利用该器材锻炼身体时,更应注重其安全性。

段某认为天梯管理者在安装该器材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 19272-2011》的相关规定,在地面修建着陆缓冲层,如沙层、土层、橡塑地板等。人民法院认为,在该标准前言中已明确载明除第5章7.1条即“器材安装应确保稳固、可靠,不应有基础部件和支撑部件的松动和晃动现象”外,其余要求为推荐性,故对段某的该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段某摔伤系其错误使用健身器材,忽视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与器材的安装及管理者均无关系,其摔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遂驳回段某全部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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