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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讼师”王淑珍案重审二审,律师当庭举报主持调解的法官为“共犯”
05-13 10:43:48 来源:上游新闻

“民间讼师”王淑珍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有了最新进展。5月11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在河津市看守所内临时法庭开庭,王淑珍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采取了控告、举报等手段,并最终收取或代收取涉案钱款,这一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成为了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将择期宣判。

▲5月6日,运城中院向王淑珍的代理律师范辰发出出庭通知。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民间讼师”王淑珍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曾举报17名问题官员》报道显示,现年69岁的王淑珍曾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了30余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1起刑事申诉案件。代理案件过程中,她多次举报、控告相关公职人员,其中的18名干部先后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纪委及运城市纪委的处理,其中包括河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长等。

2018年8月,山西省芮城县检察院以4起敲诈勒索罪和21起非法经营罪对王淑珍提起公诉。其中王淑珍被指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包括2014年王淑珍从城北村村民高全生、高庆丰处收取的40万元谅解款,2014年王淑珍向委托人刘斌武收取的3.6万元代理费,2015年从连伯村村主任马保民、2017年从连伯村村委会主任杨毅刚处各收取的10万元。

2019年2月27日,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王淑珍行为构成非法牟利,且涉案数额巨大,敲诈勒索罪成立,非法经营罪不成立。王淑珍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王淑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9年10月21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芮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830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20年11月5日,王淑珍案重审宣判,芮城法院再次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代理律师称,重审判决认定的4起犯罪事实均与原一审判决相同,且均与其代理的案件相关。

2020年11月14日,王淑珍继续上诉,并申请二审异地审理。

据运城市委政策研究室微信公众号“运城论坛YCLT”的文章,王淑珍案一审前夕,运城一官员曾公开表示王淑珍是“诬告党员干部的不法人员”。王淑珍的代理律师范辰说:“法院审判前,就认定王淑珍是‘诬告陷害干部’了,运城的法院还能公正地、不受干扰地审案吗?因此,我们申请异地审理。”

“民间讼师”王淑珍案重审二审开庭2.jpeg

▲2019年2月27日,一审第二次开庭,王淑珍(左)和程津福。 图片来源/庭审直播视频截图

今年5月10日、11日,王淑珍被控敲诈勒索案在运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上游新闻记者获悉,王淑珍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采取了控告、举报等手段,并最终收取或代收取涉案钱款,这一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成为了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4起“敲诈勒索”事实中,有两起系在河津市法院法官王某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害人向王淑珍支付涉案款项、或通过王某银行账户向王淑珍支付涉案款项。

为此,王淑珍代理律师范辰当庭提交了举报材料,要求对王某立案查处,如果王淑珍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在中间进行调解的法官王某就是共犯,也应被追究刑责。

另外,范辰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也违法,参与过本案原一审中审委会对本案的讨论和决定,对本案的重审应该予以回避却没有回避,书记员参加过原一审的审理也没有回避。现已将本案报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由该院指定运城市以外的法院管辖。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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