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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评论|防骗课堂:如何获取与固定电子证据
08-04 20:45:25 来源:上游新闻

心地善良,却被陌生人的花言巧语所蒙骗,慷慨解囊转账上万元。上游新闻在7月28日报道的《一条来自海外的报料:请大家都来看看我是如何被骗的!》一文中,李女士被骗经历堪称是网络诈骗的“常见剧本”。

诈骗者游手好闲,但却轻易“囊中取物”,花样多变的招式、理由都让老百姓防不胜防。除了资金诈骗,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也常常通过电话、短信、支付宝、微信等媒介产生。以应用最广的微信为例,由于微信并非都是通过手机号码实名绑定,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难以判定,导致受害人的取证之路“寸步难行”,从而维权之路“止步不前”。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如何获取和固定证据,抓住隐藏在网络平台另一端的“黑手”呢?

手机短信需保存内容、收发件人和位置

电信诈骗的案例层出不穷后,老百姓对于短信诈骗已经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若在日常纠纷中需要获取短信证据,则应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社交软件聊天记录需进行公证

电子聊天记录主要是QQ、微信等社交软件或者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会出现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若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获取该类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则将记录进行公证,由法院认定证据效力。在聊天记录证据收集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录音内容必须完整连贯

日常生活中,使用手机、录音笔固定证据是一种常见的取证方式。但也存在录音内容证明力较低,或者录音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的情况,所以获取有效的录音证据需要注意: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且内容必须完整,录音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支付宝账户凭《调查令》才能获取

在报道中,从李女士的支付宝转账界面可以发现,支付宝平台对账户名称及账户信息作了隐私保护处理。如果需要获取该笔交易的全部真实身份信息则需要委托2名律师持《调查令》前往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地调查,通过这种方式,可查询到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账户开户信息、余额信息以及支付宝账户明细、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从而找到诈骗者的真实身份。

用视频拍下微信文字或语音信息

微信证据包括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微信记录,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难点在于语音微信记录。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不同则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微信语音信息若要作为证据,则需要保存在SD卡的/Tencent/MicroMsg/**/vioce2的目录下。我建议保全微信记录必须是在微信记录形成时,立即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予以固定。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

虽然电子化时代充分展现了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大大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但同时,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掌握了如何取证,才能真正抽丝剥茧,让诈骗者、失信人无藏身之处,让受害者、守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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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娇/文 (作者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游新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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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来自海外的报料:请大家都来看看我是如何被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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