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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要担责 倒逼物管防止高空抛物
05-19 13:55:39 来源:经济参考报

      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编规定: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近些年来,各地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威胁。而一些人所以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除了与其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较难判定行为实施人,会令一些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者得以逃脱,导致一些人在侥幸心理驱使下,不惮于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现实中,有部分小区在防止高空抛物上不作为。而实际上,小区物管在防止高空抛物上并非无可作为,而可以说是大有可为。比如,小区物管可以定期组织人员入户进行杜绝高空抛物宣传,可以在小区内张贴相关标语与警示标志,等等。特别是小区物管可以在小区内装设摄像头,对可能出现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抓拍,有效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发生。

  小区物管在防止高空抛物上大有可为,但部分小区物管却不作为,除了与这些小区物管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足有关,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装设摄像头会增加物业管理的成本。于是一些小区物管对业主要求装设摄像头的呼声置若罔闻,进而减少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震慑,不利于更好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发生。

  而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则意味着小区物管如果未采取必要的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措施,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坠物导致居民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小区物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的费用可能会远大于采取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所需承担的成本,令其得不偿失。这样也就有利于倒逼小区物管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发生,令人民群众免遭高空抛物坠物的侵害与威胁,身体健康安全获得更为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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