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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必须有哪些公共文化设施?这事儿有法可依了
06-07 17:14:40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6月5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批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法规解读会,分别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对通过的法规进行解读。

其中,《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明确四个层级应当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办法明确了各层级应当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落到实处。

其中,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村社区四个层级应当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

市级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区县(自治县)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便民阅读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乡镇(街道)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文体广场、惠民电影放映厅、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村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建设农家书屋、乡情陈列馆、文化中心户、农村文化大院;社区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建设社区书屋。

同时,规定有条件的旅游服务中心、旅游景区、旅馆等场所可以配备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机关企业学校免费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黎藜介绍,办法还从多角度发力,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比如,第十七条规定了有关保护公共文化设施的四种禁止性行为,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时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基本服务规范。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制定较高的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示电子邮箱和电话等并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公示制度。第十九条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按标准配置和更新服务内容与设备,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等秩序的前提下,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此外,办法针对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作出了不得损毁破坏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直至停止提供服务。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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