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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营企业注册商标更便利!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新增24项职能
11-27 07:09:14 来源:重庆日报

重庆日报消息,11月22日,重庆日报记者从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获悉,该中心新增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等24项业务,逐步建立起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综合服务体系,主动服务民营企业。

据介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授权,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从11月初新增商标“变转续”、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等24项受理新业务,公共服务大厅受理业务种类至此达到25项,实现商标注册申请确权全类型委托办理。

为了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全国率先提出“智慧中心”建设,“图形商标智能化检索系统”和“类似商品和服务查询系统”已上线运行。此外,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还开通商标申请“绿色通道”,提供预约申请、网上申请等服务,确保商标注册当日申请、当日上报、当日确定申请日期,使市场主体商标尽快获得注册保护运用。

据了解,重庆审协中心还汇聚来自全国13个省市、82个专业学科的200多名商标审查员,促进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聚集,带动了包括商标交易、知识产权代理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目前,全市备案在册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共有755户,2018年新增183户,两项指标均位居西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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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新增24项业务职能清单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三、续展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四、撤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其商标续展注册的申请核准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

五、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六、撤回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

申请人在其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变更申请核准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变更申请。

七、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八、撤回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

申请人在其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变更申请核准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变更申请。

九、删减商品服务项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其商品服务项目需要删减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十、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

申请人在其商标商品服务项目删减申请核准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删减申请。

十一、转让/移转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十二、撤回转让/移转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在注册商标转让注册申请核准之前,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申请。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在注册商标移转注册申请核准之前,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注册商标的移转注册申请。

十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十四、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

对于已经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十五、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

对于已经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若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

十六、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对于已经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若需撤回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

十七、注销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十八、撤回商标注销申请:

申请人在其商标注销申请核准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注销申请。

十九、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二十、补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十一、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申请人必须是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注册人,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十二、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申请人/注册人及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更正申请,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二十三、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又称为领土延伸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简称《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国际注册书面申请,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为10年。马德里联盟缔约方共有102个缔约方,覆盖118个国家。世界主要经济体都是马德里联盟成员。欧盟除马耳他,其他均为马德里联盟成员。

优势:相对于单独去国外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覆盖范围广、手续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的优点。

二十四、免费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国内注册商标可通过档案查询的方式,免费打印商标档案,并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重庆日报记者 崔曜

原标题:让民营企业注册商标更便利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新增24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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