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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遭银行职员转走还被判担责八成,受损储户:严重不服
11-06 20:52:29 来源:新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新民周刊消息,辛辛苦苦挣了一辈子的钱存在银行,被人取走了,这人还是银行职员,最终却是储户被判承担八成的责任。最近"1200 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 的新闻一出来,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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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回溯到2017年。

那年年初,清徐农商行信贷员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400万理财任务,请她帮忙。因王某某是亲戚家的女婿,丁女士答应了,并且在11月,又以同样的方式转给王某某100万。

两年后,王某某告诉丁女士,表示理财已经赎回,连本带息总共543万元,要她拿上身份证和他一起到清徐农商行柜台办理取款。

取完钱,王某某表示,要是能完成2000万定期存款的任务他就能当上主任,于是,2019年3月,丁女士将自己200万的活期同之前的543万(共计743万)转为定期,帮王某某完成任务。

一个月后,2019年4月3日、4日上午,丁女士又分别办理了一笔300万的定期存款和一笔200万的定期存款。

王某某告诉她,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并让丁女士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礼品。

没想到,几天后,礼品没有收到,自己的存款也不翼而飞了。丁女士发现,自己的743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

丁女士一家人找到王某某,但王某某避而不见,并且拒绝说明存款去向。于是,丁女士一家报了警,得知钱被王某某私自取走,转到他父亲的账户。

清徐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发现,银行职员王某某由于以前放贷谋利,一部分款项成为“死账”,他无法追回,只得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把储户存款私自取出转入他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弥补巨额窟窿。王某某以银行职员的便利条件,先后将丁女士的1200多万元,用假回单、假业务,“代办”等方式在银行内“轻易”将储户钱款转走。

王某某因为此事被公诉,一审二审都判了无期。

2020年4月,出于多种考虑,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

9月2日,历时 17 个月,这起案件在山西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储户丁女士先期起诉其中 500 万元,清徐县法院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二成责任。

11月5日,当事人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对于法院的判决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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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二成责任,法院方面的说法是什么呢?

法院认为,丁女士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但她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双方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

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因此,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在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女士名字的地方,误填为自己的父亲“王某录”。对于这一大额存单,银行工作人员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进行核对。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对此,丁女士难以接受。

判决结果出来后,丁女士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剩余的700余万元将择机起诉。丁女士认为,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刑终58号刑事裁定,能证实王某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及管理礼品发放的职权,以领取礼品为由骗取自己的存单、身份证,且已被评价为诈骗犯罪。该判决说明,王某某与丁女士之间不存在“代支取”的法律关系。

丁女士家人认为,银行没有守住底线防线,未尽到审核核实的责任义务,是存款丢失的直接主要原因,“我们和银行的存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银行职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柜面违规操作私自把钱取走,损失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

一辈子的血汗钱被银行职员取走,丁女士称自己得了高血压,一直反复住院,全家都心力交瘁,“路过银行心里面就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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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到期的定期存单,如果定期存单的存款人在开立存单时没有设置凭密码取款,银行审查取款人提供的存单是真实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直接办理。

如果存单开立时留有密码,当客户持真实存单、身份证件及正确的密码信息向银行主张权利时,银行应当按照实际存款的数额及利息履行兑付义务。

存单持有人持身份证来提前支取款项时,银行如果尽到全面的审查义务,即使存款被冒领,银行的兑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为了保护客户的财产不受侵害,应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有效识别并制止冒领他人财产事件。

小编注意到丁女士的涉案一年定期存单未设密码,上午存下午取。且两张业务单上,收款人一栏本应填写丁女士名字,王某某却填入了其父亲名字,收款人账号一栏亦是空白,清徐农商行均予以受理。

据当事人描述:王某某取款的时候,个人业务凭证上填写的客户信息是错的,汇款人填他父亲,受理单上的电话和我们预留也不一致,账户不填,这样漏洞百出的业务就因为本行员工办理被受理,把钱转走了。

因此法律专家认为,本案存款人的确存在过错,其将存单和身份证同时交给他人,应当预见到他人有可能凭这两件东西将存款取走。但银行的过错显然更大,当发现填写的客户信息错误,转款人错误,预留手机号码错误,也没有签字时,银行理应拒付款项并进行核实等。

此外,银行员工在工作期间办理业务,代表的是银行的意思表示,银行员工在工作中造成客户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再去向员工追责,所以,银行职员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银行应当主动对丁女士的存款及利息损失进行赔偿。

原标题:一辈子攒下的1200万元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当事人:严重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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