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无效 能否拒付工程款?
10-11 10:00:52 来源:南方法治报

承包方练某承建某门店装修工程后,因其个人无建筑资质,装饰装修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那练某是否还能向店主何某要回装修款呢?近日,梅州五华法院审结了该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何某应支付所欠工程款13.5万元及违约金给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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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装修完成后店主拒绝支付尾款

2016年1月15日,练某如期完成了何某位于五华县水寨镇某门店的装修,经验收合格后,何某支付了装修款6.5万元,仍欠23.5万元,双方均无争议。同年8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订了《欠款协议》,约定何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即2016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练某工程欠款13.5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余款10万元,若何某违约,则需从违约之日起按照剩余尾款的每个月2%支付逾期违约金。由于何某未如约履行还款承诺,练某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13.5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何某认为,协议签订之日,其门店就出现部分灯具损坏、二楼展示厅过道墙面水管漏水问题,而且还有部分装修未完成,许多电线裸露在外,存在安全隐患,练某当时答应会处理好这些存在的问题,但至今仍未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练某以其个人名义承揽何某门店装修的事实,有练某提供的《欠款协议》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的事实证实,依法应予认定。由于练某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一条规定,练某与何某之间的装修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虽然练某与何某之间的装修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双方自愿签订的《欠款协议》对已履行部分进行了结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视为对上述无效合同的解决方法,该解决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其他人利益,且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何某未在2016年10月21日前支付13.5万元,已构成违约。 

至于何某辩称还有部分装修未完工及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无法认定练某承揽装修的方式,而《欠款协议》是结算协议,并未载明有具体未完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因此,本案对此暂不作处理,双方仍可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欠款协议》的约定另行解决。另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及双方《欠款协议》的约定,法院支持练某要求何某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的诉求。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农村中无建筑资质的施工者比比皆是,但作为发包方,不能因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而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依法承担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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