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富 > 正文
签订合同有风险!听律师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与风险提示
09-18 17:20:53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以1260个条文涵盖了方方面面。对于企业来说,《民法典》将对其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为此,上清寺互联网产业园于18日面向园区企业举办了一场《民法典》解读会。

QQ图片20200918172151.jpg

现场,“袁来有说法”商业律师团队创始合伙人袁树国说, 《民法典》第二编共计十九章规定了十九类典型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中的十五类有名合同对照,增加了四类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同时,将原来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条款总计384条,比《合同法》分则共增加了86条。“民法典虽然将合同从15种有名合同,增加到20种典型合同,但其实真正修改的内容只有9类。”

针对这九大典型合同,“袁来有说法”商业律师团队对此进行了亮点解读与风险提示。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袁树国说,本条规定是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民法典》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相区分,肯定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强调合同效力优先,更凸显诚信原则,对于守约方依据合同约定保护己方利益更为有利。”

《民法典》第61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袁树国解读,本条规定是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正式确认,体现了立法者对民事交易中公平及诚信原则的重视。

《民法典》第6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民法典》第623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王谢磊律师解读,《民法典》第622条和第623条延续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和第18条的规定精神。一方面,对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约定明显过短的检验期限,导致对方当事人实际上难以对标的物进行完全全面实质检验,显失公平的,该检验期限的约定不能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是仅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另一方面,对于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的,通过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

此外,他们还就“明确向第三人履行的检验标准”“ 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归属”“ 明确分期付款解除合同前的催告义务”等亮点进行了解读。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韦玥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举报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美家

楼市

视频

举报内容
低俗色情 广告 标题党 内容重复 有错别字 排版错误 侵权
获取验证码
请先完成短信验证
取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