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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消费维权八成为购买产品类案件 “买买买”之后要懂这些维权知识
03-14 23:17:08 来源:上游新闻

小到一颗纽扣,大到汽车、高楼,不论国内产品,还是国外产品,你都可以在网上淘到。3·15到来之际,市一中法院发布了关于该院消费维权案件审理情况通报。

上游新闻记者在通报会上获悉,随着网络消费持续升温,网络购物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随之增长,涉案主体也包括了一些知名电商。

消费维权

八成为购买产品类案件

市一中法院专门审理消费纠纷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张力副庭长介绍,该院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主要呈现出食品标签不当引发大量纠纷、较大标的额案件增加、网络消费纠纷持续增加、案件审理专业性较强等四大特点。

以消费类型划分,消费者维权案件主要分为购买产品类和接受服务类,其中购买产品类达案件总量的八成以上。

而在购买产品类案件中,七成以上因食品标识标签不当引发,如配料含量及营养成分标识与实际不符,错标生产日期等;同时,也有部分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违法添加非食药同源的药材、添加剂等,超过食用保质期等。上述问题反映出生产者在食品加工制作、包装、出厂检验等环节中的不规范,也反映出经营者未尽到审慎的进货查验和日常检查义务。

网络消费

购物纠纷正持续增加

张力透露,因网络消费持续升温,网络购物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随之增长,涉案主体包括一些知名电商,该类案件涉案产品多为食品、化妆品等。

近年来,因入驻电商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增加,销售商品及提供的服务类别扩大,涉案纠纷也呈现新类型,如因代购境外商品、购买进口食品、购买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引发纠纷。

另外,随着居民消费需求的多样化,消费水平的不断上升,因购买名牌箱包、腕表、汽车等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数量也在攀升。其中,车辆买卖纠纷引发的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消费者主要以经营者涉嫌欺诈为由提起诉讼。

典型个案:

关键词:网购

一般化妆品当成特殊用途化妆品卖 

这家网上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去年,陈女士在一知名的购物网站的网店上三次购买了一公司销售的化妆品共计42瓶,实付款16000多元。

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在2016年9月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仅作为一般化妆品进行相应的备案登记。

去年4月,陈女士将商家告上了法院。陈女士诉称,该商家所售出的产品宣称美胸丰胸,而美胸丰胸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特殊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和销售,但该产品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属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16.7万余元,购物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市一中法院经二审认为,根据涉案产品的产品成分、产品作用及温馨提示,及陈女士提供的证据,可确认涉案产品为用于美乳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应属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明确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可参照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去年12月,市一中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官提示:

产品生产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关于产品备案登记、包装标识等相关规定;产品经营者也应在产品进货、销售环节对产品执行严格的登记、检查制度,认真核对产品备案登记信息、保障产品质量,履行自身应尽义务。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应对产品各项信息进行充分了解,保留购买凭证和相关信息资料,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够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滑雪运动 

男子滑雪场滑雪摔伤索赔19万余元

旅游公司有一定过错担责两成

去年2月,周先生在一旅游公司经营的重庆市一滑雪场滑雪过程中摔倒受伤,致两处骨折。受伤后,周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

后来,双方因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他便将旅游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9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周先生全部损失为17万余元,依据双方各自过错大小,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周先生3万5千余元。

接到判决后,周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旅游公司在景区大门和滑雪场设置了安全警示告知牌,但旅游公司提交给法庭的事发地照片,不足以证明其设置的安全警示告知牌能够必然让游客知悉,旅游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有一定过错,应当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滑雪运动存在的风险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在滑雪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两方的过错程度,周先生的过错相对较大,因此认定周先生承担80%的责任。

去年12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宾馆、商城、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尽到充分的告知、提示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要承担消费者的所有损害。消费者在参与滑雪、赛车、跳伞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时,应考虑到自身身体条件,并充分尽到对周边环境、潜在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若其忽视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词:商场购物

女子超市购物后坐凳摔成骨折

超市因此赔了6万元

超市凳子有问题,顾客一坐摔成骨折。超市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此买单,被判赔偿6万元。

2017年8月,陈女士到一超市处购物后,在超市内看见摆放的连体桌凳,同时桌凳另一面有人正坐着休息。由于该座椅未用螺栓进行固定,陈女士刚坐上座椅,当即就摔倒在地受伤骨折,陈女士受伤后住院治疗6天,并为治疗伤病支出了医疗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费用。2017年10月,她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超市赔偿陈女士全部损失6万余元,超市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未及时消除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对其经营场所内物品的管理、维护责任,也未对该隐患进行警告、提示;另一方面,涉案的连体桌凳存在的安全隐患较为隐蔽,且事发时该桌凳的另一面还有人坐着,陈女士在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内无法发现该隐患,对自身受伤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去年4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宾馆、商城、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其管理的场所、设施的安全性,及时排查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对于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避免因自身管理、服务的疏漏或瑕疵,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

关键词:汽车消费

买车前不知新车点火开关被更换过

4S店因违反消费者知情权被判赔3万

2015年9月,张先生从一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双方签订协议后,他付款并提车,其后为该车购买商业险、支付保险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并支付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

然而,当张先生去给爱车做保养时发现,车辆在他购买前,已经点火开关有过一次维修记录。原来,这辆车因点火开关存在电气故障,商家对该车进行了处理,并对车辆钥匙重新编程。

张先生认为,4S店故意隐瞒车辆维修事实,将该车以新车出售,属于欺诈行为。

于是,他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照车款价格三倍进行赔偿,同时赔偿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路桥费等费用等费用4万余元。

该案经市一中法院二审后认为,该公司为保证其出售商品品质,对涉案车辆在销售前经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原厂配件进行修复,虽未将该车维修情况告知张先生,但不具备欺诈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且该4S店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未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同时,张先生为案涉车辆支付的保险费、路桥费、车辆购置税等费用亦不能认定为因不能正常使用案涉车辆而受到的损失。

4S店未履行告知义务虽不构成欺诈,但点火开关并非如雨刷、轮胎等易损的常规可替换部件,基于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购买选择。

去年9月,二审法院依法判令,4S店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遂判决4S店赔偿张先生3万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与此相对应的,即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双方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基于对其的保护,经营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以相关信息是否足以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判断依据,合理、充分的履行告知义务。

法官支招>>

遇上消费纠纷,一定记得搜集好证据

消费中,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遇上纠纷时,我们该如何搜集证据,为成功消费维权打下基础呢?赶快来看看市一中法院专门审理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官提出的建议吧!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应注意检查与经营者的宣传、说明是否相符合,并注意保留购物小票、支付凭据、合同、宣传册、商品包装等。

及时利用手机等固定和保留证据。如有必要,可委托公证机关公证证据提取过程并保存证据,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保留商品在诉讼中申请鉴定。

交易中出现纠纷,可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瑕疵或确有违法情形,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处结果可作为证据。

购买汽车、电脑等金额较大的商品,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经营者联系,并注意保留与经营者交涉的证据。

如系网络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注意保留与经营者的聊天信息,购买商品或服务当时的网页截图等,在出现纠纷后可要求购物平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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