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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江歌案判决:“弘扬善良”表述并非罕见,精神赔偿依据有待商榷
01-10 17:24:32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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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针对案件中几个关键点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上游新闻记者邀请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叶礼辉律师(以下简称叶)进行了详细解读。

判决依据适用《侵权责任法》

Q:此案判决主要依据是什么?

叶:本案一审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预期,且判决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及法理支撑。由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本案发生在2016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之基本原则,本案应适用案发时有效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评判。

刘暖曦未履行提醒和保护义务有明显过错

Q:如何认定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有侵权过错行为?

叶:本案焦点问题是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是否有侵权过错行为。本案中,刘暖曦有着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源引入者的双重身份,而江歌也有两重身份,即救助者和危险源受害人。依据先行行为理论,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源引入者的被告负有对江歌注意、提醒、保护、协助等法定义务,若其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具有过错。刘暖曦向江歌求助时,江同意提供居所和保护,被告属于受有恩惠一方;江歌提出报警,刘暖曦基于自己个人原因没有同意,导致江歌失去警方保护机会;当陈世峰威胁要报复被告时,被告向江歌故意隐瞒此信息,使江歌置身于危险之中;当加害者陈世峰与江歌发生争执,情势十分危急时,刘暖曦没有劝阻,没有安抚陈世峰,也没有对江歌提供帮助,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反而进入房间躲避,终致悲剧发生。被告负有法定注意、提醒、保护义务却不作为,过错是比较明显的。

Q:如何认定江歌被害与刘暖曦之间的因果关系?

叶:本案属于多因一果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陈世峰对江歌的杀害行为固然是导致江歌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但被告刘暖曦的不作为是犯罪分子陈世峰的伤害行为得逞的一个重要因素,与江歌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分子对江歌死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刘暖曦的侵权责任。

由于被告刘暖曦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并非江歌死亡的直接、全部原因,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经过、被告过错、原因力等因素后酌情判定被告刘暖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余万元,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以发表刺激性言论判决精神抚慰金有待商榷

Q:一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是什么?

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系根据被告过错程度、原告损失情况、精神痛苦程度等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不过,将刘暖曦在案发后发表的刺激性言论作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的理由,值得商榷。因为刘暖曦发表刺激性言论是在江歌生命权遭到侵害之后,与本案被告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我们可以从道德上对刘暖曦事后发表不当言论予以谴责,或者作为另一起法律事件单独处理,但不宜作为本案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

Q:法院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这段被网友称为“弘扬善良”的表述在民事判决中常见吗?

叶: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第3、第6、第15条、和第 16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刘暖曦承担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相悖,具有重要的法律宣示意义。通常在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会有关于社会影响方面的描述。一审判决将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以理服人,法、理、情融合的比较好。

但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当事人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是否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如何裁判,均不得而知,目前也不宜做出预测,以免干扰司法诉讼。

此案还将有何进展,上游新闻将持续关注。

上游新闻记者 彭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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