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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回音|未装修入住的新房物业费怎么交?权威回应来了
05-31 16:21:41 来源:上游新闻

市民杨先生近日有些困惑,新房还未装修入住物业便开始了收费,他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 / 上游新闻APP询问:“根据最新实施的物业管理相关条例,未装修入住的新房物业费收费标准该是什么?”

据杨先生介绍,自已一套位于两江新区的新房由于还未装修入住,但从接房起物业费已经产生。“可是对于这个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很多与我同样未入住的业主都有疑惑。”

杨先生表示,根据重庆市最新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未装饰入住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据此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若一直未装修入住,未使用小区公摊设施、区域的,是否应按正常标准进行折扣收取呢?”

上游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咨询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改委回应称,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积极推动修订完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规定,《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未再明确我市原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半价”政策。

“由于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是重要的民生价格,需经过调查研究、座谈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法定程序。”市发改委表示,在新修订实施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前,对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办理。

“那么若因开发商质量问题导致接房期间仍有整改,此时产生的物业费又该如何界定呢?”业主唐先生表示,“此种情况是否应由开发商承担?”

市发改委对此表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文 封图采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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