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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被代言”,法院判令两家被告公司赔偿损失16万元
09-08 17:20:08 来源:@浙江之声

@浙江之声 消息,9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口红一哥”李佳琦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9月,两被告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李佳琦的名义,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不少消费者被误导,继而购买。商品在市面流通后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实粉丝发现该系列零食并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为帮助自己的偶像维护权益,粉丝们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李佳琦。

事实上,李佳琦从未与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过合作。2020年3月,李佳琦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萧山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令两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6万元。

原标题:“口红一哥”李佳琦“被代言”,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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