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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劝酒、引诱方式致未成年少女被强奸,这个女人获刑10年
12-29 11:33:37 来源:裕安检察

裕安检察消息,日前,张永军、司言霞涉嫌强奸一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各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永军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司言霞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回顾

自2018年12月以来,张永军和司言霞(女)多次在微信讨论如何诱骗未成年女性与张永军发生性关系。2019年1月7日,张永军邀约网络认识的被害人小红(化名)前往其所在地,并安排司言霞冒充其母亲接待小红,司言霞在明知张永军诱骗小红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按按照张永军的安排将小红接到家中对其劝烟、灌酒,在小红醉酒后,张永军驾车将司言霞和小红带至宾馆同住。案发当晚18时许,司言霞带小红外出吃饭后,小红欲回家,司言霞劝其留下并带小红回宾馆入住。22时许,张永军酒后进入该宾馆房间,对小红实施了强奸行为,期间小红向司言霞求救,司言霞置之不理。后小红趁张永军、司言霞熟睡之际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张永军、司言霞抓获。两被告人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小红抑郁症恶化,多次欲轻生,后在家中服药自杀。

检察机关指控:张永军、司言霞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法院审查后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办案中该院未检“云静工作室”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家庭非常贫困后,一方面加大力度办案,一方面为其落实司法救助,为被害人亲属送去司法救助金2万余元,帮助家庭渡过难关。

检察官普法: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女性被告人司言霞虽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但是其在明知张永军有性侵意图的情况下,冒充张永军母亲对被害人实施招待、劝酒、劝留等行为,诱使被害人放松警惕,并且对张永军的强奸行为进行放任,无视被害人的求助,对张永军的强奸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原标题:维持原判!妇女帮助男子强奸他人,二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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