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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初创企业住所“门槛” 重庆出台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
01-26 13:24:08 来源:上游新闻

1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创业。

近年来,由于写字楼、门面等商业用房成本不断上涨,“住改商”要求较严且对部分行业有禁止性要求,导致场地资源供给紧张,制约了小微、初创企业的发展。为此,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县本地实际,在部分区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集群注册改革创新试点,先行先试积累改革经验,有效解决了部分小微、初创企业的场地问题。

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

“集群注册则可以很好地解决初创企业落户难题,为企业提供财税、法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产业资源、金融咨询等共享服务。” 重庆首批集群注册登记试点基地、两江集群创业创新中心总经理胡小琴表示。

经过前期试点,《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根据《暂行办法》,全市各类创业园、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园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可作为集群市场主体托管机构,而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住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等4类建筑不得作为集群市场主体住所。

同时,《暂行办法》进一步简化了集群注册的登记材料。集群市场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登记表即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以区分一般市场主体和集群市场主体。

此外,细化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责任,对超过30%集群市场主体失联的托管机构暂停办理新设集群市场主体登记,对未按规定年报或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集群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市场监管部门还将依托信息化平台,对同一托管机构登记的集群市场主体数量短期内增长过快,某地投资者集中投资同一行业的集群市场主体,同一主体投资设立的集群市场主体数量过多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

近日,重庆两江海归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创荟”)正式获得集群注册资格,打造一个服务于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的崭新平台。

未来,“海创荟”将依托两路寸滩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优势,结合“一带一路”商务中心业态布局,辐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西部省区市,不断激发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截至目前,两江新区累计备案41家众创空间、孵化基地,为近9000余户小微、初创企业的注册登记提供便利,节省运营费用。

不过,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等市场主体,不适用集群注册。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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