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法律界呼吁修或废
01-06 10:47:15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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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惠风这两年多以来不仅陷入了官司中,还被法院列入了“老赖”的名单中。

徐惠风是中科院博士、大连理工大学的博士后,她的一项主要研究是对长白山沟谷湿地生态,她也是目前是国内成系统研究的第一人。

两年多前,她被法院列入了“老赖”名单,原因是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判决的一笔53.7万元欠款全部未履行。

案情其实并不复杂,根据徐惠风的诉讼理由,她和前夫离婚三个月后,突然冒出来一个个债权人,要求她为前夫所借的180.3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简称第二十四条)进行了判决,她全部败诉。她的工资卡被冻结,所有的科研工作停了下来。

第二十四条对徐惠风而言,就是一个过不去的坎,也是败诉的最核心理由。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徐惠风的经历只是一个个案,在司法实践中第二十四条被认为有失公平——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借钱,即使自己不知情,也会因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

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动修改或废除第二十四条,从根本上解决该法条的漏洞,才能让司法天平更加公正。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当中透露,正在推动解决存在争议的第二十四条问题。

废除第二十四条

徐惠风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修法时应该直接把第二十四条废了。

上游新闻记者发现,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就陷入了争议漩涡,至少在10多年前就有法官呼吁废除第二十四条。

2006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作为适用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条件判决的一起案件,引起了败诉方非议。王礼仁称,“我开始批评第二十四条都很温柔和婉转,但再系统的论述,再好的判例,都抵不上第二十四条的直接影响力,各地适用第二十四条产生的‘三多现象’( 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日益突出,我被迫大声喊废。”

王礼仁撰写文章指出第二十四条存在“三大错误”: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第二十四条的逻辑结构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等诸多问题,呼吁废止,重建规则。

江苏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孙韬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第二十四条在法律界的争议很大,从法律责任来讲,是相当不公平的,“准确地说第二十四条有严重的逻辑错误,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是自相矛盾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孙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共同债务的原因,认定的标准和原则,第二十四条是在没有获得婚姻法的授权的情况下去改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人为地更改了共同债务的定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以原因、性质来认定共同债务,而第二十四条是用身份或者法律的时间点(结婚)来认定共同债务。所以存在根本性冲突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年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调整的是夫妻内部关系,指夫妻双方内部如何分担共同债务,而不是规定夫妻双方如何对外向债务人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夫妻双方对外债务应当如何清偿的问题,调整的是对外关系。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律师肖海涛表示,补充的这两个条款只是针对虚构债务、违法债务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解决问题,只有改变举证责任分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西部地区一家中级法院的负责人对上游新闻记者说,第二十四条是很多离婚财产纠纷中引人关注和具有争议的问题,“后来补充的解释对第二十四条的实质内容没有改变。我们的意见就是把这条废了,最好的办法是发现这类案件时,并不一定要定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孙韬同样认为应该直接废除第二十四条,“什么是共同债务?第四十一条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别忘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才是共同债务,这是立法前提。”

修改第二十四条

并不是所有人呼吁必须要废掉第二十四条,一些法律学者呼吁进行修改。毫无疑问,第二十四条是存在问题的。

西南政法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自己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如果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清偿债务,则法院应当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进行区分和确认,一方面应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应要求债权人出具举债人配偶同意举债的签字,即所谓“共债共签”,而不是把所有举证责任都分配给不知情的配偶,“不要以为共债共签对债权人不利,其实这对债权人反而是更好的保护,可以避免知情的举债人配偶逃避债务的承担”。

曾任职新疆一家法院的前民事法官、新疆丝绸之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干卫东表示,现在最好解决的办法就是修改第二十四条,法官只需要明确一点: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能够证明不是对方所负的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对方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年表示,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首先应当肯定最高院在2017年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的补充规定。其次,该条规定直接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虽然便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但不利于配偶财产保护。“第二十四条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由夫妻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需,对于一些需要特别保护的债权人利益,则进行例外规定。”张新年律师表示。

湘军律师事务所的谢广利律师认为不仅第二十四条应当修改,甚至需要对1980年开始实施的《婚姻法》进行修改,“当时制定的婚姻法只是原则性的、粗线条的,已经跟不上现在的司法需求。”

让配偶不再“被负债”

“废除或者修改了第二十四条,那么即将缔结婚姻的当事人不用活在不可测的恐惧之中。每个人就会知道他的债务是他的,再也不用去背负这种无妄之灾。” 江苏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孙韬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年律师也认为,“如果可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对于夫妻一方而言,将会很大程度上保护夫妻不知情一方的权益,使其不至于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还有背负出乎其预料的债务,进而保护我国的婚姻制度。修改第二十四条也将警示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订立借款合同时更加审慎,注重对合同相对人的诚信审查,推动市场交易的良性发展。”

徐惠风告诉上游新闻记者, 2017年8月,她所在的“被负债群”里的人给全国人大和全国妇联写过联名信要求修改和废除第二十四条。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最高法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

去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备受争议的第二十四条在列。

徐惠风说:“我们害怕的就是再出现补丁罗补丁的现象,希望大家都能够重视这个问题,呼吁全国人大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法条漏洞的问题。让所有在婚内的人们都能够安心的过着幸福的生活,不再担忧以后因为婚姻破裂而出现无端负债的问题。”

长沙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的马贤兴在其所写的《24条之缪与补充规定之疏》中指出,彻底修改或废止第二十四条才是根本办法,不能再拖下去,打打补丁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沈度 实习生 杨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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