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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法采砂被诬告获刑”当事人卞振通:土地是我们的命根子
09-01 13:36:45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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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河北易县农民卞振通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说,因不服保定中院作出的“无法认定卞振通腰椎、颈椎病变是因看守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所致”决定,已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再审申请。

2016年,卞振通举报企业非法采砂反被诬告敲诈勒索,羁押671天后最终被判无罪。保定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卞振通约26万元,原审(易县)法院在“侵权范围内”为卞振通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是卞振通申请的“易县看守所应当赔偿因身体损伤遭受的各项损失”未获支持。

就“举报非法采砂反被诬告获刑”案,上游新闻记者对话当事人卞振通。

▲2016年,卞振通举报企业非法采砂,反被诬告敲诈勒索,羁押671天后最终被判无罪。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官方调查非法采砂属实后,举报人被抓

上游新闻:你为何要举报非法采砂?

卞振通:我是河北易县狼牙山镇周庄村人,平时靠务农与外出打工为生。诚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我们周庄村河道治理项目的运营商,这个公司承包了周庄村段漕河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河道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有效期30年。诚明公司进场后买了两个砂场,一边治理河道一边采砂。在2014年10月10日挖塌防洪大坝,危害公共安全。村民卞振鹏报警被抓,我打了公安部的举报电话,并向保定市长热线举报:诚明公司非法采砂,挖塌防洪大坝危害公共安全;村主任连继发伙同连福才毁坏耕地非法采砂。诚明公司的采砂行为破坏了河道附近农田生态,使不少土地无法继续耕种。

上游新闻:举报之后有效果吗?

卞振通:举报后很快就有了效果,易县公安局治沙办的警官通过电话联系我,并到现场调查,确认我所有的举报情况属实,对村主任连继发的毁地采砂立案调查。后来,村主任连继发通过我堂弟卞某秋找到我。

上游新闻:村主任连继发让卞某秋找你做什么?

卞振通:为了能让连继发租地采砂,他答应给我父亲办一份低保,并让村里把拖欠了三年的伤残补助金给我父亲,以后不准拖欠;如不答应租地给他,他就什么也不管了。但我没有举报他用此要挟我父亲强租土地的事。在我举报他毁地采砂后,他为了让我们不举报他用惠农政策和伤残补助金要挟强租土地的事,提出来给我父亲补偿金5万元,并让东西水村的村支书李书记代为保管了几天,后来李书记打电话让卞某秋通知我父亲去东西水村拿钱,连继发确认后在证明上签了名字按了手印。

拿到5万元后,诚明公司暂时停止采砂。2015年3月诚明公司又开始了采砂,我又举报。同年5月15日,易县水务局向诚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其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被处罚当天,诚明公司会计樊兰刚到易县公安局报案,说我以上访告状为要挟,敲诈现金5万元。

上游新闻:诚明公司报的案?

卞振通:是啊。我和诚明公司没有过交集,更不知道报案说的那5万元来历。我都是走正常举报渠道,没上访过。

之后,警方对我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9月17日,我在北京被抓;同年9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我被易县公安局刑拘。

易县检察院以易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我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易县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证据有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2016年4月12日,易县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2018年12月19日,保定市中院终审判决卞振通无罪。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本是父亲的伤残补助金,被法院认定敲诈勒索款

上游新闻:检察院都撤诉了,怎么后来又判你刑了?

卞振通:法院裁定准许易县检察院撤诉后还没一个月,2016年5月9日,我第二次被易县检察院批捕,罪名仍是敲诈勒索,5月11日被诉至法院。

2016年12月30日,易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我犯敲诈勒索罪,判了我一年十个月。

易县人民法院认为,享受低保是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民事约定的范围,连继发承诺无效。法院认为我举报诚明公司致使公司停工,对公司已经构成威胁,该公司被迫出钱并交付连继发交付,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

上游新闻:你被抓后,村民们是怎么看的?

卞振通:我被拘后,家的天就塌了,没有村民敢来我家走动。为了能让我赶紧出来,在卞某秋的劝说下,我妻子把替我父亲保管的5万元退缴给派出所。已经收回并栽上桃树的土地,在诚明公司和村干部的联合恐吓下,被租给了诚明公司,只为能有一份无罪谅解书。

那会儿村里人总是说:“我一直都说卞振通这个小胳膊怎么可能拧得过大腿。”“振通是被打击报复了。”

直到2016年2月,我被取保候审,回到村里,村民们才稍稍放松。大家不知道取保候审是什么概念,就知道我被放出来了,很高兴。

上游新闻:一审获刑后,你上诉了。

卞振通:我肯定上诉,我特别冤枉。

2017年4月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实尚不清楚发回重审。但是到了2018年8月31日,易县法院认为,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当年9月3日,我注意到,“易县检察”公众号发布文章《易县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突显监督成效两件拟做无罪判决案件改为有罪判决》,称7月27日、8月24日,检察长先后两次列席审委会发表监督意见。提到我的敲诈勒索案上诉后发回重审,合议庭庭审后拟作无罪判决,提请审委会讨论。检察长应邀列席审委会,审委会讨论后,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我的敲诈勒索案作出有罪判决。

我看完这篇文章,才知道我的案子原来重审时拟作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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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振通搜集的村主任连继发非法采砂造成环境破坏的图片。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终审宣判无罪后,卞振通申请两份国家赔偿

上游新闻:从被抓到获得无罪的过程很曲折。

卞振通:是的。我对易县法院的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18年12月3日,保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我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另外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易县水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诚明公司违法采砂,我的行为系在保护村集体环境,是行使村民的正当权利。

2018年12月19日,保定中院终审判决我无罪。

上游新闻:你提的国家赔偿都包括哪些?

卞振通:我提起了两份国家赔偿申请书。

第一个,我在进易县看守所之前身体一直非常健康,但在看守所长期超负荷劳动造成身体受到严重损伤,颈椎腰椎损伤这样的疾病是慢性长期的,恢复也是很困难的,这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严重不便。因此提起易县公安局错误执行赔偿赔偿申请书。

第二个,因没有依法公正地处理导致我被错误羁押1年零10个月,给我的身心造成极大的摧残,向易县法院提起国家赔偿。2019年11月19日,易县法院作出赔偿决定,赔我21万余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要求法院公开赔礼道歉、退还我父亲的5万元补偿等诉求未获支持。我对此不满意,又向保定市中院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自由赔偿金共计近29万元,退还我父亲的5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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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保定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称,无法认定卞振通的腰椎、颈椎病变是因看守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所致。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看守所致病没被认定,向省高院提再审申请

上游新闻:你的第一个国家赔偿申请处理的结果如何?

卞振通:今年2月24日,保定中院作出(2019)冀06委赔10号国家赔偿决定,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易县看守所存在强迫劳动、强制戴械具、殴打等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也无法认定我的腰椎、颈椎病变是因看守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所致。因此,法院认为我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国家赔偿申请。今年4月17日,保定中院作出(2019)冀06委赔11号国家赔偿决定,易县人民法院赔偿我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211995.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给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让易县法院退还了我父亲的5万元补偿金。

上游新闻:为何对保定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提出再审申请?

卞振通:最近,我向河北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再审申请书,对保定中院作出(2019)冀06委赔10号国家赔偿决定不认可,因为在保定市中院审理期间,我提供了从看守所出来后的体查报告证实腰椎颈椎发生病变。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我关进看守所之前身体没有毛病,我在看守所的日记记载了每天被强迫劳动的事实,尽管看守所体检表中曾有过腰部及双侧膝盖疼痛的记录,但也不能否认我被强迫劳动的事实,因为日记作为书证所记载的是客观的,法院没有理由不予认定,无法排除我身体所受到伤害与强迫劳动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

“我不后悔举报,土地是我们农民的命根子”

上游新闻:无罪后,你有什么感想?

卞振通:当时想,好的结果终于来了。当时我总觉得,所有的罪与恶都会马上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被破坏的土地环境会得到快速的恢复,百姓能马上得到自己的土地。感谢律师,媒体记者和环保组织等正义人士,如果没有他们我的冤案就不会得到翻案,环境破坏也不会得到扼制。

上游新闻:诚明公司还正常经营吗?

卞振通:我了解到的是,2018年12月26日,保定市公安局曝光保定市2018年以来查处的生态环境领域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就包括易县某采砂场非法采矿案。经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易县狼牙山镇周庄镇开设采砂场进行河道采砂,2017年1月以来,为谋取高额利润,超范围开采易县漕河周庄村段河道砂石26263立方米。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超采范围砂石价值为1103046元。

上游新闻:如此遭遇,你后悔吗?再遇到类似的问题,你还会举报吗?

卞振通:我不后悔举报,土地是我们农民的命根子。环境破坏后,土地就会遭殃。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我还会举报。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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