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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女子受托开车帮亲友接送孩子被罚3万 法院:撤销罚款,系邻里互帮
2022-06-10 19:41:07 来源:上游新闻

从收到3万元罚单那天起,陕西旬阳市居民王女士陷入困惑。

她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她只是好心帮亲友接送一下孩子,没想到自己却因“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被交通运输局处罚。对此行政处罚不服,王女士将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认为,此事属亲友邻里间的互帮互助,判令撤销该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解:帮亲友接送孩子被罚3万

王女士是陕西旬阳市小河镇人,家中有一辆七座面包车,她说,平时,这辆车都是自家使用,自己从没有用过这辆车从事运营工作。

王女士说,去年10月下旬的一个周末,自家亲戚临时有事,不能前往安康接孩子回家,得知她刚好要去安康办事,于是亲戚委托她前往安康一所学校接孩子回家。王女士说,这次从旬阳到安康往返,她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此后,亲戚邻居都知道她要常去安康,于是有几个周末也委托她帮忙接一下孩子。王女士说,起初她并没有收钱,但亲戚邻居觉得不好意思,便主动提出给她一点油费。“一个娃儿50块钱,一次过路费就要59元,再加上路上,给娃儿买吃的、油费,我就没有从这里挣过钱。”去年年底,受疫情影响,邻居亲戚家的孩子从学校往返回家开始变得不方便。王女士解释说,平时这些孩子往返都靠坐火车,担心孩子们被传染,亲戚们便找她帮忙。

12月31日,王女士再次将这些小孩从安康接回旬阳时,在下高速收费口时被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拦下,之后她的面包车也被查扣。

“他们说我是涉嫌非法营运。”王女士说,当时车上有6个孩子,最大只有14岁,都是初中生,有她侄女、邻居和亲戚的孩子。

▲执法人员询问车上的孩子们“是否给过钱”。  图片来源/视频截屏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事发记录视频显示,执法人员曾单独询问过车上的孩子们“是否给过钱”,有多名孩子向执法人员承认给过钱,但也有孩子说,他们和王女士是亲戚关系。此后,因涉嫌非法营运,王女士的面包车被扣了两个多月,交通运输局还要求对其进行3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就没挣钱,罚我,我觉得好冤,我就一个农村妇女,根本负担不起这个罚款。”王女士说,她只是好心帮亲戚邻居的忙,没想到会被罚款。

收到交通运输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王女士不服,今年3月23日,她将交通运输局起诉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处罚。随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

家长作证:她被罚,我们心感内疚

在案证据显示,2021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王女士驾驶的面包车拉载六名未成年学生,因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将车上人员带往当地疫情防控卡点进行调查询问。

今年1月5日,交通运输局立案受理 “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案,并于1月10日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案件处理意见书》显示,拟对王女士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1月30日,交通运输局制作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王某送达。

今年3月4日,交通运输局对王女士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庭审中,多名乘车的学生家长出庭为王女士作证。有家长表示,他们和王女士是亲戚朋友关系,王女士只是给他们帮忙,根本不存在“非法营运”。另有家长称,西安疫情期间,担心孩子被感染,学校不希望孩子们继续坐火车回家,王女士不但帮他们接送孩子,还在车上给孩子们买零食吃,听说她被处罚,家长们都心感内疚。

▲王女士在庭审中发言。  图片来源/庭审视频截屏

王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该案的庭审焦点。

焦点一:是否构成“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道路运输条例》对于如何界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的规定内容,道路运输经营具有服务性、商业性特征。

一审法院认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道路运输为业或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为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获取相应对价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此,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认定,不能将是否收取费用作为单一评判标准,而应综合运送目的、运送周期、费用标准、人员关系等因素予以判定。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王女士此前并没有因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被查处的记录,也不是以道路旅客运输为业或长期从事旅客运输。王女士运送行为发生于陕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在亲友邻里无法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时,王女士受托驾驶自家车辆接送。起初,王女士并未收取费用,之后亲友邻里考虑其成本支出实际,主动提出支付相应费用作为补偿,在扣除燃油、高速通行费、车辆折旧费、孩子零食文具等支出外,几乎没有利润空间,可见王女士并没有将追求物质利益作为运送行为的主要目的。

王女士运送的对象仅限于亲友邻里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向社会其他不特定对象提供运送服务,没有扰乱运输经营秩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交通运输局将王女士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运送行为定性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做出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焦点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交通运输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在作出案涉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向王女士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剥夺了王女士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图片来源/庭审视频截屏

一审法院:公权力机关应给予私权利必要空间

近期,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交通运输局对王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生效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曾对此说明称,友善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中,从社会公众常情常理看,王女士的运送行为属于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行为,其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符合社会一般认知范围。司法实践中,“好意同乘”“有偿拼车”等行为本质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公权力机关应当尊重私法自治原则,给予私权利必要空间,方便人民生活。如果在行政执法中对此类行为不加区分,简单适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会产生法、理、情的冲突,也会对公民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不良导向作用。

同时,该案主审法官、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王琪轩也认为,弘扬真善美是司法引领社会风尚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法院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决定予以撤销实质上就是对亲友邻里互助的友善价值观的肯定,鼓励引导公众在生产生活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王琪轩还提醒,虽然从法律角度,王女士的运送行为不构成“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但这种个人之间的互助、互惠行为也并非没有风险。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受油价上涨、机动车尾号限行等因素影响,“有偿拼车”作为一种低碳环保、经济节约的出行方式,受到众多社会公众追捧,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亦屡见不鲜。

因为,拼车车辆并非营运车辆,驾驶员并无从事客运活动的相应资质,一般也不会投保车上人员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驾驶员可能会承担因车上乘客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乘客也可能需要为自己搭乘非运营车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法院建议,谨慎选择“拼友”,认真了解车辆现况和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由此带来的出行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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