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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地方银行重组300万股权消失15年 回应:银行仅处置53万股权,剩余股权不清楚
09-17 14:39:43 来源:上游新闻

龚先生是江苏省南通市的企业家,1990年,其实际控制公司入股南通城区信用社。随着信用社的几次重组,南通城区信用社如今已改为江苏银行南通分行,但重组过程中其入股的300万股权不知去向。2021年3月、5月,南通市信访部门两次召开协调会要求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提供股权去向的有关资料,但截至目前股权去向仍不明了。

9月17日,江苏银行南通分行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表示,经查该公司仅有50万股权,此前因贷款未还,已被银行处置。而对于工商及审计信息登记的300万股权情况,该负责人以不清楚、真实性存疑为由未进行说明。

9月17日,江苏南通,江苏银行南通分行表示,龚先生的50万股权已处置,对于300万股权的来源不清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300万股权消失 两次协调会后仍未查明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江苏南通地方银行15年多次重组变更 入股企业300万股权神秘“消失”》报道显示,上世纪90年代,龚先生经营的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入股了南通市城区信用社。1997年5月30日,包括南通城区信用社在内的南通市区8家信用社,合并组建了南通市城市合作银行,后更名为南通市商业银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信息显示,1998年7月间,南通审计事务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分行等出具的核验证明中认定,南通市城市合作银行成立时南通城区信用社出资2570万元,其中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结合折股系数后确认入股金额为300万元。

2006年底,江苏银行成立,南通市商业银行成为江苏银行南通分行。但在股权确认过程中,龚先生却发现自己300万的股权不知去向。

2019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回复龚先生称,限于技术手段的限制,核查人员无法了解300万元股权的具体去向。

因始终未能了解到股权去向,龚先生多次向信访等有关部门反映。针对此事,今年3月26日、5月26日,南通市信访局曾两次召开协调会。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协调会相关信息及录音显示,南通市信访局相关负责人在协调会上两次要求江苏银行将入股股权的去向说明,同时与龚先生妥善解决此事。

“到现在,江苏银行南通分行都没有说清楚,也没有和我联系协商过,因此事情仍未解决。”龚先生说。

9月17日,江苏南通,龚先生称,信访部门已召开两次协调会要求江苏银行南通分行说清去向,但至今无果。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银行称仅53万股权,已被处置

7月26日,针对龚先生的投诉,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出具了《信访回复意见》。其中提到,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于1995年5月入股原南通市城区城市信用社,入股金额为50万元。1996年,组建原南通城市合作银行后,又更名南通市商业银行,根据此前入股时间长短,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股权最终核定为53万元。

1998年8月,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以该53万元股权质押向原南通市商业银行城区支行贷款50万元,月利率为6.3525%,贷款期限至1999年8月27日,该贷款到期后贵司未归还贷款本息,随后53万元股权被处置,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原南通市商业银行股权。

对此龚先生并不认可。“当时借款后已经全部还清。且在2001年南通市商业银行的审计报告中,还曾确认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仍持有南通市商业银行的股份。”龚先生认为,即便是53万股权被处置,剩余247万的股权又去了哪里?

同时,龚先生认为,银行处置股权应征得股东同意,或者走司法程序。但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及其本人对此却并不知情。

9月17日,江苏银行南通分行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已对龚先生的投诉进行过信访回复,其所持股权仅为53万元,后因贷款未还被处置。而对于龚先生300万股权证明,该负责人称其真实性存疑。

300万股权还是50万股权,成为此事的主要争议点。

7月26日,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出具信访回复称50万元股权已处置,但对于300万的情况并未说明。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信访局认为银行有责任说明股权去向

据了解,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对工商登记档案中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持股300万元的质疑,源于另一家公司的认定入股金额有误。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1998年7月10日、南通审计事务所受原南通城市合作银行委托出具的《股本明细表》中,股东之一的南通某电器公司原入股金额50万元,折股系数为3倍,最终入股金额则被认定为300万元。

而实际上,在5月26日召开的第二次协调会上,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就曾针对此数值对龚先生提出的证据表示质疑。

南通市信访部门负责人称,银行可根据对该电器公司的分红数额进行认定,但龚先生提出的300万股权情况仍需说明。作为监管部门,协调会上,银监会江苏监督局南通分局表示,目前已使用了全部核查手段,但因南通审计事务所已不存在,因此无法核查当时的审计情况,仍需要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提供原始材料,并说明股权处置情况。

此外,南通市信访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南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材料是受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前身南通城市合作银行委托,因此,龚先生提供的证明等同于银行出具的证明。因此,对于证据存疑和股权去向,江苏银行南通分行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并说明股权处置去向。

对于南通市信访局及银监会江苏监督局南通分局的说法,9月17日,江苏银行南通分行相关负责人以不清楚情况,建议龚先生走法律程序为由,未进行明确回应。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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