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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协会诉商标侵权索赔10万元 有小吃店被判赔偿1.1万元
11-26 11:26:33 来源:上游新闻

近日,全国各地数百家商户他们卖的肉夹馍因带了“潼关”俩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求他们赔偿,如果他们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近十万元。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维权引起争议。11月26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其中,潼关肉夹馍协会诉潘浩小吃店商标侵权索赔10万元的案件,一审判决,潘浩小吃店被判赔偿1.1万元经济损失。

据了解,7月6日,浙江嘉兴市经开长水潘浩小吃店就因店铺叫“老潼关肉夹馍”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索赔10万元。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潼关肉夹馍协会享有第14369120号集体商标,且处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公证书内容,被告在其店招和肉夹馍包装袋上使用“老潼关肉夹馍”,其标注位置醒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销售被控侵权的商品为肉夹馍,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经比对,被诉侵权的“老潼关肉夹馍”标识与第14369120号商标中的文字“潼关肉夹馍”及读音方面相同,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肉夹馍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据此,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4369120号商标注册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系个体经营户,经营规模较小,原告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据此,该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于被告经上述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该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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