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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拟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将快递投递到快递箱、快递服务站
01-07 11:04:13 来源: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消息,1月7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如有违反,直接责任人最高罚3000元,而涉事企业面临最高3万元处罚。

修订后形成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共计十章八十条,其内容主要包括:阐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及主体;根据上位法精神,对促进快递业发展相关责任义务作出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快递市场准入管理要求,强化了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义务规定;从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强化快递安全管理、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对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作出制度性安排;规定了实施快递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规定了市场主体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他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向他人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经营快递业务宣传,牟取不当利益;虚构快递服务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动提供快递服务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由收件人查看快件外观。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收件人可以当面查看内件物品的外观或者拒收快件。收件人有权知悉寄件人姓名、寄件地址、快件内件品名。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在分拣作业时,抛扔快件、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的;未经用户同意以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未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收件地址投递快件的等情况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邮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现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公布施行,并在2012年修改后沿用至今,其对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邮政局表示,随着快递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党中央、国务院对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寄递服务需求,对更优质快递服务提出了新的期待。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快递业管理法规制度,对现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更加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断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标题: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拟修订 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箱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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