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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进小区 居民最关心这五大问题
05-09 11:30:45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为大力宣贯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今(9)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主办、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承办的《条例》宣贯日活动,在全市3000余家物业企业、近万个小区开展,10余万物业人、数十万业主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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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上午,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在金科十年城看到,小区宣传栏、电梯间等人流密集场所都张贴了《条例》宣传海报、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并特意在小区内设置了《条例》宣传区,邀请专业人士现场答疑,耐心仔细解答业主的咨询提问。同时,为增强宣贯活动的趣味性和互动性,还结合《条例》的条文开设有奖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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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罗传嵩介绍,此次《条例》宣贯日活动,市物协印制9万张《条例》宣传海报发放全市物业小区张贴,印刷3万册单行本发行到行业企业,线上线下累计培训近3万人,制作宣传视频在小区电梯播放,录制培训课程发放到区县学习,为《条例》施行营造良好的宣传学习氛围。

市住房城乡建委物业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此次《条例》宣贯日活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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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还将深入开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学习贯彻活动,举办专题培训和研讨,邀请专家对条例条文进行解读,帮助基层和企业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提升对《条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重点来了!遇到这些问题这么办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每条都与业主息息相关,在宣贯日活动中,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搜集整理了业主咨询较多的5个问题,快来了解一下。 

1.住宅小区开民宿

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条例》还特别明确,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装修保证金

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同时公告施工的时间和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约定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装饰装修保证金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车位租售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车辆停放

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5.公共收益

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公共收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时,公共收益应当首先补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用途的,业主大会应当决定其年度预算方案,主要包括支出项目明细、使用审核、公示及决算办法。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支出金额和范围不得超过预算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也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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