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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治理破坏名胜古迹行为 应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01-03 21:02:20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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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台州3名驴友因攀岩破坏名胜古迹巨蟒峰获刑后,仍需赔偿600万元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

实际上,我国对于名胜古迹的保护早有相关法律规定。但近年来,破坏名胜古迹或不可恢复自然资源的现象屡见不鲜,仅对违法者处以治安处罚或单纯罚款处理,对名胜古迹估计的修复和保护来说,收效甚微。

此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再提公益诉讼的做法,一方面推动了名胜古迹后期修复工作,一方面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早在1979年,我国就对故意损坏名胜古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后《刑法》经过几次修改,更是对损坏名胜古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也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法律早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却鲜被运用。2019年8月17日,湖北宜昌太清洞景区内,一名男游客将几块钟乳石掰下欲带走,被景区工作人员拦下。经过公安机关教育后,游客向景区郑重道歉并赔偿损失金额,获得景区谅解。对此,有网友表示,轻飘飘的道歉赔偿实在难以服众。

众多案例证明,除部分游客对名胜古迹保护意识淡薄外,低违法成本也间接扮演了推手的角色。因此,在“巨蟒峰”案件中,600万元民事赔偿的意义更多的是对公众的警醒。

名胜古迹是难以复制的文化财富,而文化的传承首先应从文化的保护开始。每一位公民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为了达到何种利益,都应该遵循维持和保护原有的环境状态,不破坏、不污染,形成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原则。

此外,文保部门和景区在加大巡查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宣传工作。立法机关要继续完善对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对严重损坏自然资源和名声古迹的事件提前介入,加大惩处力度、增提高违法成本。有完善的法律做支撑,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从源头上杜绝损坏名胜古迹行为的发生。

上游新闻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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