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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诉的诽谤案:罢免业委会主任,组织者涉嫌犯罪惹争议
06-24 13:40:49 来源:上游新闻

贵州仁怀,一座因茅台酒而闻名的百强县,但该市经济适用房小区——东城小区却不平静:业委会主任被罢免,副主任陈华学涉嫌诽谤案被提起公诉。

2019年6月2日,仁怀市东城小区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以举手表决和投票的形式,罢免了小区业委会原主任兰维伦,业委会常务副主任陈华学主持了这次罢免活动。两个月后的8月12日,陈华学被仁怀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并被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案件经过检方两次退回侦查后,今年5月15日,陈华学因涉嫌诽谤罪被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诽谤罪为亲告罪,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受害者告诉才处理。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采访发现,仁怀检方就陈华学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引发了法律学界和业界的疑问: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业委会主任罢免案,公权力应谨慎介入,检方除需要证明陈华学存在捏造事实攻击他人外,还需要强有力说明捏造的事实怎样“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6月23日,上游新闻记者前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就检方如何认定陈华学有诽谤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内容进行采访,但该院婉拒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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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日,贵州仁怀市东城小区业主大会罢免了业委会主任兰维伦。受访者供图

法院:东城小区业委会主任被罢免合法有效

2014年,仁怀市下发文件,选址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杨葆坝社区开建仁怀市经济适用房,这便是后来的东城小区。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东城小区自建成入住以来,居民们就没有停止相关问题的投诉,其中又以投诉、举报东城小区的建设单位——仁怀市和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问题为主。

2017年6月,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块刊登了一份东城小区业主的投诉,称该小区存在物管费过高、公摊面积平均超过20%、配套幼儿园费用过高、收取燃气开户费等问题。仁怀市政府在回复中表示,已责成仁怀市住建局就居民反映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东城小区已经达到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可向社区申请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018年12月4日,东城小区经投票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正式挂牌成立,小区居民兰维伦出任业委会主任,陈华学担任常务副主任。

东城小区居民代表张琳(化名)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业委会筹备时和成立之初,兰维伦工作十分认真、踏实,得到了小区广大居民的认可,“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还是很满意兰维伦的,但到了2019年,大家就觉得兰维伦有问题了。”

张琳所说的“问题”,在仁怀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得到了证实。

仁怀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2民初5686号判决书认定,因东城小区业委会时任主任兰维伦存在擅自指定业委会候补委员和监委会委员、同物管公司续签物管服务合同、同电梯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同、擅自使用业委会公章等问题,2019年6月2日,东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以1446票同意、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结果,表决罢免兰维伦业委会主任的职务。

仁怀市人民法院认定,东城小区业主大会罢免时任业委会主任兰维伦的决议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判决书释法称,“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选举、投票等活动系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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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仁怀市东城小区1570户住户提请罢免业委会主任的签名报告。受访者供图

检方:主导罢免行动的业委会副主任涉嫌诽谤罪

罢免行动两个多月后,主导罢免行动的东城小区业委会常务副主任陈华学,被仁怀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刑事拘留。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证实,2019年8月12日陈华学被仁怀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仁怀检方批准逮捕,罪名变更为涉嫌诽谤。

2019年11月8日,仁怀市公安局在向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陈华学涉嫌诽谤一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方三次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仁怀检公刑诉【2020】99号起诉书显示,检方审查查明,自2019年1月以来,时任仁怀市东城小区业委会常务副主任的陈华学捏造并散布业委会主任兰维伦不作为乱作为的虚假事实,致使不明真相的小区业主信以为真,分别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张贴大字报等形式宣传兰维伦不作为、乱作为的事项;致使东城小区业主辱骂兰维伦,“损害了兰维伦的人格,破坏了兰维伦的名誉,影响了兰维伦的生活和工作”,致使小区业委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严重扰乱了小区居民生活秩序。

仁怀检方还称,因陈华学等人的宣传行为和“小区业主本身觉得小区物业服务不好”,业主不愿意缴纳物管费和停车费,致使物业公司将小区电梯停用,“扰乱了小区居民生产生活秩序”。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陈华学诽谤罪一案《量刑建议书》显示,陈华学的宣传行为导致了多人聚集开会,被该市其他小区效仿,“情节严重,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陈华学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包括:兰维伦未召开业委会全体会议,擅自与物业公司续签物管合同并从中获取利益、擅自签订小区电梯租赁合同并从中获取利益、私人购买录音笔使用业委会名义报销、白条重复报销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仁怀检方认定上述的“虚假事实”,在仁怀法院(2019)黔0382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中,均被认定为东城小区2019年4月27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内容。

6月23日,东城小区业委会原主任兰维伦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2019年6月,他向仁怀警方就陈华学对其诽谤一事进行了控告,“诽谤我的不止陈华学一个人,还有他背后的一伙人。”对于相关司法判决中出现指称兰维伦谋取个人利益等问题,其本人予以了否认,“这些都是诬陷,我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对于被东城小区业主罢免一事,兰维伦亦不认可,“他们罢免我的1550个签名,里面有的人身份是造假的,我不承认合法有效。”

就仁怀法院通过民事判决确认兰维伦被罢免一事符合法律规定一事,兰维伦表示,“主审此案的法官是‘陈华学团伙’中某人的亲戚,判决是维护了陈华学一方的利益,我作为业委会主任,一分钱不赚,虽然仁怀法院的判决对我不利,但我没有选择上诉。主要是没有精力,觉得没有意义去打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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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贵州仁怀市,这是5月8日被取保候审后的陈华学在东城小区。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当事人:检方指控的内容跟我有什么关系

今年5月8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将陈华学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陈华学称,负责此案检察官提出,如果他签订了认罪认罚协议,这起诽谤罪案件可以“销案”,但陈华学拒绝了。

5月15日,仁怀检方就陈华学涉嫌诽谤案向仁怀市法院提起公诉。

就检方认定的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行为,陈华学予以否认,“说兰维伦收了钱的这些话,都是有人告诉我的。但因为没有确凿证据,我没有对外说过。”

对于起诉书中,检方将小区物管公司停用电梯扰乱居民生活秩序、未缴纳停车费业主同保安发生冲突、仁怀其他小区发生类似事件的责任归结到了陈华学身上,其表示十分委屈。“先不说我有没有捏造事实,检察院指控的这些都跟我没有直接联系,物管公司把电梯停用了是他们管理失责失职,业主不缴纳停车费是业主自己的选择,其他小区更是有自己小区的问题,这和我一个业委会副主任有什么关系?”陈华学说。

6月23日,上游新闻记者前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就仁怀检方如何认定陈华学有诽谤行为、诽谤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进行采访,但仁怀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查看了记者的相关证件后表示,以不清楚记者的采访意图等理由婉拒了采访。

陈华学涉嫌诽谤罪一案承办检察官、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连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目前该案已移交到仁怀市人民法院,具体的开庭日期没有确定。对于案件的细节,吴连智表示不愿多谈,“等到法院开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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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的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专家学者:诽谤罪公诉有待商榷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就这起因为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诽谤案进行公诉,引起了法律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的刑法学者和知名律师均表示,仁怀检方此次提起的公诉有商榷空间。

知名法学学者徐昕教授表示,《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能进行告诉,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外,诽谤罪在我国一般都是被害人刑事自诉,检察院介入案件,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陈华学捏造的事实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而不是起诉书中物业公司关停电梯、其他小区进行了模仿等这类关联性都不足的证据。

徐昕教授还认为,小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发表意见、参与投票等活动可能会对原固有生活秩序带来一些短时影响,但并非故意扰乱生活或社会秩序,是依法行使业主权利的合法行为,法律对此应当保护。即便是在召开业主会议过程中,有部分业主对此案的被害人有过激言辞,也属民间邻里的民事纠纷,不应当拔高为追究刑事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表示,是否有捏造事实并予以传播的行为,是诽谤罪成立的关键,这取决于本案的相关证据,考虑到案件乃是由物业纠纷所引发,从司法政策的角度而言,运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可能更为合理。

劳东燕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进行了具体界定。从仁怀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来看,本案并不存在使用网络进行诽谤的情节,故不能直接套用这一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若要作为公诉案件,当地检察院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就陈华学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进行充分地证明。

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庭源表示,此案被告人陈华学作为小区业委会副主任,维护业主权益是其法定职责,依法组织召开有关业主权益的会议系正当合法行为,“东城小区召开的数场业主会议,合法性得到了人民法院的确认,检方指控陈华学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显属于错误。”

成都方策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时,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本案不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情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明确,因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而进入公诉程序的诽谤罪,需因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若缺乏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这一要件,该罪不能进入公诉程序。东城小区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对业委会等进行罢免,决定小区自治事务,这属于小区业主正当行使民主权利,当然不属群体性事件范畴。”张柄尧强调,小区业委会本属业主自治组织,体现的是一种基层民主,公权力介入需谨慎。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发自贵州仁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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