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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13薪可以要经济补偿金吗?
05-20 10:14:39 来源:工人日报

读者来信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职工,2012年5月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500元,每年发13个月的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实际上,从入职开始,公司每年只给我发12个月的工资。2020年初,公司开始拖欠工资,为养家糊口,我无奈提出辞职,公司说可以为我把拖欠的工资结清,但拖欠的13薪就不给了,理由是入职时签订的13月工资是作为奖金而非工资的组成部分,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决定是否发放。

请问,公司这么做对吗?因公司拖欠工资,我提出辞职,且约定好的13薪从未兑现,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付补偿金?

长春 史先生

为您释疑

史先生您好!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您已履行了提供劳动的义务,公司应向您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您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13薪为奖金,奖金属劳动报酬,单位应当向您支付13薪。

若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可以和职工再次签订合同,明确工资的具体金额。若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公司单方面提出降薪,劳动者不予认可的,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工资是否发放和经济效益好坏没有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因单位未及时足额向您支付劳动报酬,您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您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满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王雨琦

记者:柳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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