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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能享受啥待遇?津贴如何发放?市医保局的权威解读来了
05-14 16:08:34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重庆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的待遇又包括哪些?随着二胎政策的实行,更多关于生育保险的问题被更多育龄家庭关心。近日,市医保局针对官网有关生育保险的热点咨询,对我市生育保险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其中,生育津贴的发放由以前的事后统一报销改为按月发放,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否需要单独参保、单独缴费?个人需要缴费吗?

权威解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需要缴费;2017年我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

二: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应该如何享受待遇?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权威解答: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方面的费用是可以在医院联网结算报销的,生育津贴出院后到参保当地提交申请即可。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三:参加了重庆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权威解答: 1、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

四:我市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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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五:我市生育生活津贴发放方式是怎样的?

权威解答:为确保参保人提交资料后及时审核、发放待遇,同时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享受待遇原则,我市生育保险的生育生活津贴发放方式变更为按月发放。

问题五:生育保险发生欠费后再补缴是否影响生育保险待遇?

权威解答: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两项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欠费期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两项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六:生育保险在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是不是生育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都给予报销,报销的范围有没有限制?

权威解答:生育保险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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