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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维护名誉权案败诉,法院:娱乐明星应对大众评论具一定容忍度
04-16 19:42:13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消息,4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李晨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转述了《渣男李晨现形记》一文的内容,法院认为“其是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驳回了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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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提到,原告认为,被告转载《渣男李晨现形记》并做出了“李晨人品”、“插刀教”、“送心形石头”等相关评论,属于“通过道听途说、以讹传讹、捏造事实等方式,对李晨进行毫无根据的恶意猜测、揣度,误导社会公众认为李晨‘渣男’、‘背叛’、‘插刀印小天’、‘虚伪’,其哗众取宠、炒作新闻以博取公众眼球的恶意极度明显”,提出了向李晨赔偿经济损失1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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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涉娱乐圈微博大V,“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李晨要求被告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由李晨负担。

李晨回应名誉权案败诉,已提出上诉 二审正在审理中

4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李晨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转述了《渣男李晨现形记》一文的内容,法院认为“其是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驳回了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4月16日下午,李晨的律师团队发表声明,李晨本人也在微博发文回应:“此案已上诉,目前二审中。之前的原发账号已经被判败诉,因其发布诽谤言论的侵权行为,被判道歉、赔偿。胜诉的案件都被营销号选择性忽视,若今天放弃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侵权的纵容,我坚持相信法律!” 李晨还贴出了律师声明和原发账号的道歉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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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律师团队在声明中称,李晨先后起诉了5位被告,其中三位直接撰文发布者和一位转载者已经被认定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犯,而另一位被告因为采取的是转载形式,法院认为不具有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侵权。对此李晨及其团队表示不服,声明中称该被告的微博账号粉丝高达200多万,此篇文章的评论也高达8万余次,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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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一审中,李晨提出要求该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的请求。但经法院判定,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故驳回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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