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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该归谁?阿里、京东同时坐上原告席,律师这样说
11-12 16:11:00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消息,“双十一”商标纷争再起。

1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有关“双十一”商标的两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中新经纬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获悉,20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双十一”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同一时期,阿里巴巴还申请注册了“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等多个商标。

来源:中国商标网截图

2018年11月13日,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间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在所有服务上的使用,继续维持注册。

京东不服。2019年9月23日,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维持;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这部分服务上没有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撤销。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结果,阿里巴巴、京东均不服。阿里巴巴对被撤销注册的部分不服,京东对维持注册的部分不服,二者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1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相关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诉争商标是否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二是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中能否反映诉争商标与阿里巴巴建立了对应关系、能否体现“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内容;三是涉及“双11”“双11全球狂欢节”等标识是否属于未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

目前,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就当前而言,一方已经通过注册登记获得了“双十一”的注册商标,且能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得到,其经过了合法的公示程序,应当认为商标有效。尽管在部分服务上被撤销,但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现行法律规定下,国家保护已经获准注册且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除发生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或‘双十一’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才会发生商标被撤销的情况。”李旻如是说。

原标题:“双十一”商标该归谁?阿里、京东同时坐上原告席,律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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