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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参与网络拍卖前 你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
06-14 17:33:21 来源:上游新闻

近日,上游新闻曝光台频道以《22万元拍得奥迪Q7 接车发现种种瑕疵 终止交易能否要回保证金?》为题,再次报道因参与网络拍卖车辆而引发的纠纷。一般而言,此类拍卖因低于市场价而受买家欢迎。但参与网络竞拍究竟需要知道哪些法律规定,我认为需要首先了解拍卖的定义。

根据《拍卖法》第三条之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所以,拍卖的本质仍然属于买卖,相关的行为也仍然受到《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规范。

在拍卖活动中常常涉及到一些专业术语,如“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需要在参加拍卖前有所了解。拍卖人是企业法人,需要根据各个地方的规定由地方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在重庆市是由商委管理)批准,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专门从事拍卖活动(《拍卖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委托人,即拍卖物品或者财产的权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拍卖法》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则是参与竞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拍卖法》第三十二条)。而买受人,就是竞买成功的竞买人(《拍卖法》第三十八条)。

那么怎样才算竞买成功?竞拍成功又意味着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现场拍卖时以拍卖师落槌作为成交的标志,网络拍卖一般会有一个拍卖成交的公开页面展示,这也代表拍卖成交(《拍卖法》第五十一条)。拍卖成交后,双方还可以签署一份书面的成交确认书,但该确认书只是一份书面确认性质的文件,不构成成交的实质性要件(《拍卖法》第五十二条)。

所以一旦拍卖成交,那么成功的竞拍人就成为买受人,作为买受人就负有支付价款、支付佣金、按约领受标的物。如违反上述义务,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的相关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一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二是根据拍卖公告。根据一般的合同原理,拍卖公告是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竞买人申请参与拍卖是要约,拍卖人确认竞买人参与拍卖活动是承诺,即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就拍卖公告所声明的内容形成了对双方均有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一旦违约,就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接下来再谈谈关于标的物的瑕疵和质量缺陷。首先我们需要简单解释何为瑕疵责任和质量缺陷。瑕疵一般指产品存在低于一般标准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足以导致人身损害;产品缺陷一般指产品存在严重问题,足以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根据《拍卖法》中对于产品瑕疵有关规定,委托人需告知产品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七条),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产品瑕疵(第十八条),且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亦规定了委托人、拍卖人未声明瑕疵的法律责任。但对于该条第二款,我以为是例外规定,即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了对产品真伪或者品质不能保证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而在近期出现最多的争议,其实也正好是产品瑕疵问题。比如车辆曾经存在事故虽然维修了但未告知竞买人的情况。这种类似于事故维修情况就属于产品瑕疵,是可以适用例外规定的。

但如果车辆的事故过大,可能对于驾乘安全导致影响的应当属于产品缺陷的范畴则不适用例外规定,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主张权利,但需要对车辆或者其他标的物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测,以证明存在的问题是足以影响到人身安全的。

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准备参加拍卖或者网络拍卖的读者,如果拍卖公告上写明了拍卖标的物是现状拍卖,拍卖人不清楚标的物瑕疵的字样时,最好应当和专业人员一同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物情况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再决定是否参加拍卖,以避免因为自己对标的物情况不够了解而导致损失。

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勍 文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 整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游新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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