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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文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12-22 12:14:23 来源:上游新闻

12月20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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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级政府督查职责

《通知》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政府督查,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所属部门不得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格遵守督查程序规范

《通知》要求,要严格遵守确定督查事项、制定督查方案、作出督查结论、核查整改情况、运用督查结论等程序规范。

严格执行部门申报、政府督查机构审核、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的立项程序;立项完成后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提前培训督查人员;督查工作结束后要作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督查结论,督促督查对象按要求整改;根据督查结论或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依法保障督查对象对与自身有关督查结论的知悉权,以及对有异议的督查结论申请复核的权利,形成工作闭环。

维护政府督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知》提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从严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要维护政府督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政府各部门、区县和乡镇(街道)日常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冠以督查名义,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日常监督检查,不得以调研之名行政府督查之实。

政府督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反映情况,切实督促整改落实,真督实查、深督严查、务求实效。

科学运用督查方式

《通知》提出,要科学运用督查方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和“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暗访督查”的工作机制,精准核查线索,推动问题解决,提高督查质效,减轻基层负担。

进一步提高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和市“互联网+督查”平台交办问题线索办理水平,严格执行《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完善问题线索研判机制、跟踪机制、落实机制、反馈机制,及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典型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动态跟进了解办理进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发挥督考结合“指挥棒”作用

深化督查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政府督查与业绩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发挥督考结合“指挥棒”作用。督查结论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按规定运用。

加大“督帮一体”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帮助基层解决需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困难和问题。

把抓好督查落实与辅政建言结合起来,找准政策落实中的痛点、堵点、难点,及时提出优化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为辅助决策、完善政策提供支撑。

可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

《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将作决策、抓督查、保落实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对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梳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及时修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纠正与《条例》精神不相符的做法,抓紧补齐补强督查工作短板弱项,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机构设置、制度设计、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加强政府督查系统干部能力建设,开展多渠道培养培训,采取上挂、下派等方式,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上游新闻记者 王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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