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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卖了这味“妙药” 药店老板被判刑
09-22 19:42:51 来源:上游新闻

明知对方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药材也未取得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他依然买入了一批“炮山甲”,只是等待他的是法律的惩罚。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袁某因违法购买中华穿山甲鳞片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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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药店老板遇上门“妙药”

40岁出头的袁某在重庆闯荡已近10年,经过多年的辛苦打拼,不仅在中药材行业已小有名气,并且在药材城拥有了自己的一间店铺。因自己曾服用“炮山甲”(炮制后的穿山甲鳞片)调理身体,而且不时有客人询问店里是否有“炮山甲”,袁某便决定进些货来卖。

炮制前穿山甲鳞片

去年3月,袁某在自家店前与熟人黄某聊天,得知其正在销售“炮山甲”。虽然明知黄某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药材也未取得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但考虑到这批“炮山甲”的价格和质量都不错,袁某最终以9450元买入了一批“炮山甲”。

炮制后穿山甲鳞片

在自己服用和销售少量“炮山甲”后,去年12月袁某在自己店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获“炮山甲”1.599千克。

经鉴定,袁某收购的“炮山甲”为中华穿山甲鳞片,价值人民币88064元。

被查获的“炮山甲”

在袁某交易时,中华穿山甲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入药虽久,违法交易也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袁某在庭审中陈述“炮山甲”是一味传统中药,但其从事中药材行业多年,也清楚知道买卖野生保护动物制品需取得合法手续,其非法购买中华穿山甲鳞片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因其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法院最终判决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新闻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并非小事,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是作为药物,也应从正规渠道、通过合法手续购买。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江津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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