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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用人单位粗暴调岗咋办?他的应对获得法院支持 成功索赔5万多
04-30 08:24:05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遭遇用人单位粗暴调岗咋办?遭遇工伤一段时间后方辞职,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今(30)日,重庆市一中法院联合辖区江北区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维权典型案例,希望能进一步引导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据悉,2019年,重庆市一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14108件。而2020年疫情期间,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民事案件2144件。其中,重庆市一中法院结案292件。

案例1

遭遇用人单位粗暴调岗,劳动者积极应对获支持

2008年5月中旬,曾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的工作地点为重庆市,工作岗位为物管员,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曾某的工作地点等。

合同期满后,曾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延续原劳动合同内容。曾某的工作地、居住地也一直在重庆的渝北区。

同年7月下旬,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曾某被调整到重庆市奉节县某项目协助开展物管工作。曾某当天向公司提交说明,恳请公司考虑家庭特殊情况,收回调整通知。

次月初,物业管理公司再次通知曾某到奉节的项目处报到。曾某认为公司的调岗不合理,仍到之前工作处上班。当月中旬,物业管理公司以曾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曾某的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曾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后来,这桩官司闹到了重庆市一中法院。法院在审理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于曾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不代表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任意调整,仍应审查公司调整工作地点行为的正当性。

本案中,曾某自入职以来一直在重庆市渝北区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在渝北区的项目并未取消,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曾某工作地点的调整系出于公司生产经营之必需。

虽然,渝北区与奉节县同属于重庆市管辖区域,但二者相距数百公里。曾某一直在重庆市渝北区居住,物业管理公司的调整行为将显著增加曾某的工作、生活成本,对曾某的工作、生活有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该调整不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调整,不具有正当性。曾某在知晓调整通知后,第一时间向公司反映了工作地点调整对生活的影响,希望公司能够撤销通知。在公司坚持不正当调整的情况下,曾某仍准时到原工作岗位上班,以积极的方式对待公司的调整。物业公司以曾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向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虽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但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滥用该权利,人民法院仍应审查用人单位调整行为的正当性。如:

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

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

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不当调整行为,劳动者切莫采取旷工等消极方式对待,而应采取向用人单位递交意见书、坚持到岗等积极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促使用人单位纠正之前的不当调整行为。

案例二:

遭遇工伤一段时间后辞职,他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2008年7月,秦某入职某货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货运公司为秦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6年9月初,秦某在驾驶车辆运送矿石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鼻骨等多处受伤。次月,秦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来,秦某回到货运公司上班,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经货运公司申报,秦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万余元。

2018年12月初,秦某以受伤部位经常疼痛,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不适合在公司上班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货运公司的劳动关系、货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双方将官司打到了重庆市一中法院。该院审理认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本案中,秦某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提出与货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解除秦某与货运公司的劳动关系、货运公司支付秦某经济补偿金7.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工伤职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能否同时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不应限制理解为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据此,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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