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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胖子”告倒“月半之子” 重庆一著名商标遭山寨获赔12万
04-24 15:02:47 来源:华龙网

“月半之子”的整体视觉效果与“胖子”商标相似。法院供图 

华龙网消息,都是麻辣鱼作料,一个叫“胖子”一个叫“月半之子”。通过对汉字的排列变形,“月半之子”的整体视觉效果与“胖子”商标相似,也让消费者难以分辨。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今(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通报了这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相关情况。

“胖子麻辣鱼”遭遇“李鬼”

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胖子公司)享有第30类火锅佐料上第902855号等“胖子”文字商标,该商标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胖子系列产品还获得过“重庆名牌产品证书”“最受消费者欢迎品牌”等荣誉。

胖子公司所生产的“胖子牌麻辣鱼”佐料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均有销售。原告享还有专利号为ZL200930160342.X、ZL201430394474.X,名称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

2017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对被告重庆某食品公司办公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塑料外包装袋、罚款3万元等处罚。

2017年12月14日,第12235041号“月半之子”商标在食品防腐盐、醋、酱油、调味料、胡椒、调味酱汁、豆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味精商品上被宣告无效。

经过比对,“月半之子”为“月半”与“之子”上下排列;其中“月、半、子”三个字为红色,之字为黄色,而底色亦为黄色,容易使相关的公众误认为“胖子”牌;而“月半之子”麻辣鱼佐料的装潢亦与原告的“胖子”牌麻辣鱼佐料近似。

“胖子公司”胜诉 两被告被判赔偿12万元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桶装麻辣鱼佐料及袋装麻辣鱼佐料标识中上下排列的“月半之子”四字因弱化了“之”字,会使公众认为是原告生产的“胖子”牌产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的包装桶及包装袋的装潢,在主要颜色、文字及其排列方式、宣传语句、装饰图案及其布局上与原告的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公众对其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某调味品店停止销售被告重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重庆某食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胖子”商标权的产品,并停止使用与原告胖子公司胖子牌麻辣鱼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调味品店和重庆某食品公司分别赔偿胖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和10万元。

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判断文字商标的近似,既可在注册时,也可在使用中。获得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更能体现商标权人的主观故意,外包装装潢也是如此。原、被告为同在一个城市生产相同产品的民营企业,在“胖子”牌产品的知名度高于“月半之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傍名牌、搭便车”,且故意实施了混淆行为。

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据了解,2019年,该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结案数量大幅增长,共受理5037件,同比增长68.6%,全年结案4080件,同比增长52.4%。

“从结案案件类型分布以及审理情况看,2019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标侵权案件增长较快。”重庆五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审理了大批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华为、红蜻蜓油脂、LV、云南白药、金士顿U盘、中华牌铅笔、浪莎袜业、马利牌画材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被控侵权产品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该负责人表示,商标侵权案件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标专用权人对于商标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通过大量的公证取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类案件的被告往往是个体工商户,由于一些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在进货时没有仔细审查货物的合法来源,从而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被判令赔偿。

华龙网记者 李袅

原标题:真“胖子”告倒“月半之子” 重庆一著名商标遭山寨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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