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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多年仍有人“铤而走险”!律师细说哪些作弊行为要追究刑责
06-09 09:31:11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据新华社报道,6月8日,小猿搜题举报武汉黄陂区一名考生疑似用手机搜题。黄陂区教育局发布通报,确认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拍摄试卷事实;已停止当事监考人员此次高考监考资格,对违规考生作出给予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报名参加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均无效,并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这起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惩治考试作弊行为的讨论。早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

作弊“入刑”已多年,为何有人仍要“铤而走险”?哪些作弊行为会上升到刑事追究层面?除刑事责任外,作弊考生还可能面临哪些惩戒?围绕这些问题,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多位律师进行解读。

作弊入刑已实施多年

仍有人“铤而走险”

据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作弊行为的打击,早已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为何仍有人被查出作弊?

“部分考试意义重大,例如高考,甚至对考生的人生、家庭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旦作弊成功,带来的违法收益巨大。”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净菡认为,这是作弊“入刑”多年后,仍有人“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认为,考试作弊虽然已经入刑打击,但查处难度相对较大,特别于团伙作案,外人很难发现。另外,实践中,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治力度还有待加强。相关人员一旦败露,付出的代价与巨大的违法收益相比明显较轻。

徐净菡还提到,作弊入刑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条文,该条款有待进一步宣传普及,防止部分人对该犯罪行为的存在认知盲区。

高考等4大类“法定国考”中

四种作弊行为会触犯刑法

哪些作弊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世宇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有四种情形会触犯刑法,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前三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个行为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陈世宇说,这三个行为就是考试作弊行为上升到刑法层面、相关责任人会面临的法律后果。

胡永平提到,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胡永平说,上述司法解释还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考生家长而言,若采取行贿的方式,如向考场老师塞红包、买通监考老师或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或将以行贿罪来处罚。”胡永平说。

作弊者除成绩被取消外

情节严重的要被“禁考”1至3年

“考生自己东瞄西看抄同桌的,自己带小抄进考场的,虽是作弊行为,但其是违反考试纪律甚至违法,并不会入刑。”陈世宇律师解释,作弊入刑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像平时学校的期末考试便不属于这类考试。

陈世宇提到,考试作弊除了要接受违法违规处理外,未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还会通报其所在学校、计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要计入考生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将作弊情况向其所在学校或者单位通报。

陈世宇说,根据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除可以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外,情节严重者可以被“禁考”1至3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胡永平还提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替考的在校大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根据《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违规者,如是在校学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徐净菡表示,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行为,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还体现在考试组织者对考试作弊行为的预防力度和查处手段上不断更新。

原标题:作弊入刑多年仍有人“铤而走险”!律师细说哪些作弊行为要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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