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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10万赃款打赏女主播,自己抽5元一盒香烟
09-17 19:10:10 来源:潇湘晨报微信公号

潇湘晨报微信公号消息,23岁的常德澧县男子刘某,从去年开始迷上了某网络直播平台的女主播,对方甜美的长相和声音吸引了这个长相斯文的男生,几乎每天都和对方在直播间互动。

短短一年时间里,为了讨女主播欢心,刘某出手阔绰,累计打赏10多万在女主播身上。而对自己,刘某则是能省则省,抽的是5块钱的香烟,住的是几十元的小旅馆。但他依然乐此不疲。

然而,这10多万的打赏并非刘某劳动所得,而是他偷盗得来。

刘某“迷上”的某网络直播平台截图。

9月15日,常德公安局武陵分局白马湖派出所民警通过守株待兔,在一宾馆房间内将刘某抓获。目前,刘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酒楼凌晨失窃1万多

9月10日上午9时许,常德市洞庭大道某海鲜酒楼负责人杨女士,来到武陵分局白马湖派出所报案,称其酒楼收银台中1300多元营业款和柜台中10多条香烟被盗,共计损失1万多元。

刘某指认盗窃现场。

接到报案后,白马湖派出所副所长胡立平迅速带民警龚伯戡、杜模飞等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展开工作。经现场勘察和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凌晨3时许,一名骑着摩托车的年轻男子,采取撬窗方式进入该酒楼实施盗窃。

民警通过研判分析,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现年23岁的常德澧县人刘某。经过架网蹲守,9月15日8时许,民警在常德火车站某宾馆内将其抓获归案。

经牢讯,从2009年开始,刘某因盗窃先后多次被判刑。去年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的刘某又重操旧业。自今年8月以来,刘某窜至武陵区、柳叶湖等地,乘夜深人静之机,釆取撬窗入室盗窃多个门店财物作案5起,涉案价值1万多元。

刘某指认盗窃现场。

10多万赃款用来打赏女主播

刘某关注的平台“艺人”截图。

据刘某供述,从去年起,他开始沉迷于某平台的网络女主播,由于该女主播长相甜美,每天都会和其互动,赠送虚拟礼物,不断打赏,无法自拔。在打赏女主播时,刘某出手阔绰,多则每次打赏上千元,少则也有百余元,而他对自己却很“节检”,抽烟仅抽5元一盒的香烟,住几十元的小旅馆。截至目前,刘某共打赏给女主播10多万元,均是盗窃所得赃款。

办案民警介绍,刘某家境一般,初中未毕业即出来打工,之前从事过摩托车修理工作,但后来则主要以盗窃为生。“因为他干过摩托车修理,所以偷车方面很娴熟。”办案民警介绍,除了盗窃摩托车,县城内的商店酒楼也是刘某经常光顾的地点。

而盗窃所得,基本都用来打赏女主播。办案民警介绍,在某直播平台上,刘某每次打赏某主播都至少是两三百元,多的时候则是两三千,出手非常阔绰。 

刘某的平台消费记录截图。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司法机关可追缴主播打赏金

刘某用偷盗而来的10多万赃款,打赏网络女主播。在刘某被抓后,这笔钱是否可以进行追缴?

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远泽认为,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通常付费模式,其本质是粉丝对主播的的金钱奖励。从民事法律分析,打赏金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情境下会有所不同,对一些数额不大的打赏金可以视为观看者(粉丝)对主播提供服务所支付的报酬,相当于小费性质。

对一些数额巨大的打赏,如本案中刘某对女主播的大额打赏,则属于赠与行为。对赠与财物的来源,如果是自有的合法财产,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是赃款等违法财产,则依法应当返还。

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于盗窃赃款,除非对方是等价有偿取得,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不返还。本案中刘某向主播大额打赏主要基于主播甜美的长相和声音、为了讨女主播欢心。

虽然主播表演也是一种劳动,但是鉴于刘某向主播支付的赏金远超劳动所得的市场行情,基本可以视为无偿取得,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在扣除正常打赏数额(参照平均值酌情认定)外,追缴其他巨额所谓打赏金。

原标题:湖南一男子盗10万赃款打赏女主播,自己抽5元一盒香烟,住几十元的小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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