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富 > 正文
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关于保险欺诈,你了解多少?
08-23 16:13:57 来源: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

什么是保险欺诈?

根据监管部门《反保险欺诈指引》的规定,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其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保险欺诈带来了哪些危害?

根据《反保险欺诈指引》,保险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目前国内保险行业的欺诈风险呈现出欺诈手段升级、团伙作案多发、欺诈主体多元、作案手段隐蔽、寿险高额骗保增加等特征。保险欺诈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形象,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保险欺诈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保险权益。保险欺诈的不法分子不仅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险资金,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失去获得保险服务或保障的机会;同时,保险欺诈增加了保险机构正常的赔付支出,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从而侵害了广大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欺诈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给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保险欺诈导致保险领域道德风险频发,为骗取保险金,保险欺诈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伤害。

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事保险欺诈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5. 关于“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行政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刑事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如何有效应对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保险欺诈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保险欺诈的预防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和努力。

监管部门历来对防范保险欺诈风险高度重视,出台系列监管措施,规范保险行业运营,推动与公安司法机关建立联合打击金融犯罪的执法协作机制,坚决杜绝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保险机构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完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涵盖保险欺诈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的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利用图像识别、大数据计算、自然语言处理、实时定位、SNA等先进技术手段,充分提升保险欺诈线索甄别及案件调查效率,为反欺诈工作铸造“科技防火墙”;加强行业协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广泛开展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升消费者反保险欺诈意识。

消费者自身首先应当树立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正确认识,充分了解保险欺诈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主动提升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意识,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从源头上防范欺诈风险。其次,消费者在日常生活及保险消费过程中,应时刻提高警惕,不轻信不法分子的诱导、哄骗;尤其是应通过正规途径、选择合法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及时报案;消费者还应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再次,消费者还应主动学习接受保险反欺诈相关知识,充分利用保险机构通过官网宣传、营业厅张贴海报、挂横幅、手机App宣传、拍摄公益片等多种途径开展的消费者警示教育,用理论武装头脑,筑起反保险欺诈的坚固城墙。最后,鼓励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对各类可疑保险欺诈案件主动举报,加强社会公众对于保险欺诈活动的有效监督。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

举报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美家

楼市

视频

举报内容
低俗色情 广告 标题党 内容重复 有错别字 排版错误 侵权
获取验证码
请先完成短信验证
取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