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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野猪有望合法 重庆两年来19人因捕猎野猪获刑
12-12 20:00:59 来源:上游新闻

2021年12月10日,国家林草局网站发布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游新闻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发现,本次“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更新中,野猪已被删除。

此前重庆两年19人因捕猎野猪获刑

这意味着,今后私人捕猎野猪,可能不再是违法行为。困扰多地已久的“杀野猪违法,不杀野猪遭殃”矛盾,有望得到缓解。

就在上周,《中国新闻周刊》以“野猪已成为中国当前致害范围最广、造成损失最严重的野生动物”为题,报道了野猪给民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

上游新闻记者分别以“野猪伤人”和“野猪 经济损失”为关键字搜索,发现类似报道层出不穷。

为了防控野猪危害,据央视报道,今年以来,国家林草局已经在四川、江西等14个省份,开展野猪致害的综合试点防控工作,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私人捕猎野猪仍被认定为非法狩猎,全国各地因捕猎、食用、售卖野猪而被起诉判刑的案例屡见不鲜。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仅2020年至今,在重庆范围内就有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的涉野猪案例14起,19人被判犯非法狩猎罪,平均每两个月就要判处一起捕猎野猪的刑事案件。

在这14起案件中,大部分犯案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在6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三个被判处缓刑,另外三个立即执行的案例刑期分别为六个月、十个月和一年二个月。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上述所有案件的判决书中,都明确写有“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

上游新闻记者还发现,在这14起捕猎野猪案件中,有2起犯案人,并非因为食用、出售获利等主观意愿而犯案,而是在遭受野猪侵害之后才采取了捕猎野猪的行为。

2020年8月18日上午,因野猪啃食自家玉米地的庄稼,杨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明理让其带狗来赶野猪。张明理随后又联系了多人,携带3张猎网,先后到达重庆市武隆区××乡××山杨某某家附近,采取犬猎、网捕等方法捕获野猪一头,由肖存明在杨某某家坝子开刀剖猪,后众人将野猪分食。

2019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正平见自己某土地上的红苕被野猪啃食,在明知本村禁止狩猎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娄方贵合谋以电击方式猎捕野猪。二人在附近土地上铺设电线并通上电流,随后二人发现一头被电死的野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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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野猪有可能被删除“三有”野生动物名录

从“三有”名录除名,可视为不再适用保护条款

野猪被删除“三有”野生动物名录之后,是否不再受法律保护呢?

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公安部门相关警种人士,据介绍,“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但它们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目前,非法捕杀野猪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的非法狩猎罪,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也就是说,私自捕捉“三有”名录以内的野生动物,系违法行为,超过20只即可构成情节严重。“野猪在‘三有’名录中被删除后,可以认为将失去保护,不再适用于此条。”上述人士说。 

提醒:食用野猪肉仍是禁区

尽管国家拟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删除,但食用野猪肉,仍是违规行为。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民间也称为“禁野令”,其中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就包括野猪。

国家林草局野猪防控专家组成员、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兼种群调控委员会主任王洪杰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曾指出,“不能食用野猪肉是原则”。国家林草局主管的《中国绿色时报》也援引专家观点称:“严禁食用野生动物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对于捕杀的野猪须按照标准流程处置,在捕杀量比较大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和专业部门处理可以加工成动物饲料予以有效利用。”

据了解,目前各地猎获的野猪大多采取无害化处理,也即焚烧后掩埋。检疫合格后的猎获物,可用作人工繁育种源、动物饲料等非食用用途。 

上游新闻记者 刘登 彭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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