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正文
曝光台•评论|别让“执行难”伤人又伤心
09-05 16:24:03 来源:

8月27日,上游新闻报道的《因工受伤法院判赔偿 公司迟迟不兑现该怎么办?》一文中,该事件引发出的是一个“执行难”的问题。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法院执行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2、有权向银行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3、有权扣留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费用。

4、有权力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5、对于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发布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6、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7、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8、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最高消费等。

因此,法院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其执行力度是相当强大的,既可以针对拖欠的公司执行,也可以限制公司法人的消费水平。例如,可以查封公司财物,拍卖公司房屋,以搜查令方式获取财产线索,只要公司还有财物,都可以成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即使公司一分钱都没有了,还能限制该公司法人的最高消费,将直接导致欠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实践中,通过上述方式和手段能给欠款公司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其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而本案中,公司以经济往来弃用对公账户的方式来逃避应执行款。法院是可以通知应付款方协助执行,直接将本应付给公司的钱划给强制执行申请人,即本案伤者,来实现判决结果的。同时,公司这种应收款打入个人账户是违反《会计法》及财务会计准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财会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应收款不属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的情形。我建议伤者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或者税务部门举报该行为。

微信截图_20190905162815.png

陈源佳/文(作者系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美家

楼市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