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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员工疑似被领导烟头烫脸 办案警官:正在调查中
03-22 20:32:17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近日,一则“陕西员工称高管在年会用烟头烫脸”的新闻在网络上流传。3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事件中的员工刘先生。他表示,自己工作三年业绩排名均靠前,猜测此次事件起源于自己与领导沟通过程中进行了“解释和探讨”,引起对方不满。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指出,若涉事高管当众用烟头烫员工脸部,或侵犯了员工的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民可以采取私力救济的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称被领导烟头烫脸:拒绝和解及赔偿,希望按规定处理

刘先生表示,自己在2018年入职陕西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据刘先生自述,今年2月4日晚,年终考核结果公布出来,刘先生为公司业绩考核后10%,年终奖被打折较为严重。但是据他介绍,之前他的业绩排名均较为靠前。刘先生认为,这次事件可能因为自己之前和高姓领导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探讨”,引起了该高管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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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向记者提供的烫伤伤情

“我平时在陕西宝鸡办公,2月5日,他在微信上给我发信息让我去西安参加年会,于是我就去了。”据刘先生介绍,对于年会的信息,公司曾正式发过通知,但是该高管又私信他一遍。刘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天晚上,聚会里一共有二十多个人,该高管对他和其他同事都进行过一些训斥,随后用烟头烫了他两次。

“他曾说他就是要收拾我,话音刚落,烟头就烫到我脸上了。刚开始我以为有人不小心无意间烫到了我,后来他又烫了一下。”刘先生表示,该高管当时坐在自己右边,曾对他说“疼不疼?疼你才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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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西安高新医院初诊诊断证明书

刘先生称,自己在2月5日事发当晚就报警了,距离聚会地点最近的为西安市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他表示在今年3月初他也将相关补充证据材料交给了办理此事的警官。

3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唐延路派出所,值班民警表示相关案件只能联系办案民警。记者通过对方提供的办案民警电话,以刘先生家人身份询问该警官。警官表示对于刘先生的事情,公安正在调查中,“正在调查中,有什么事情我们会和当事人直接答复。”随后记者以媒体身份致电,该警官表示不接受采访。

刘先生表示,事发后集团高层没有联系过他。“高姓高管(手下)的员工曾告诉我,也道歉了,当时是因为喝酒。但是我不接受这个道歉。而且我放弃赔偿,只希望公司和相关部门能按规定进行处理。”

刘先生还告诉红星新闻,自己从同事处了解,陕西分公司发文对高姓高管进行处分,扣罚其三个月绩效。但是刘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见到任何文件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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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西安高新医院急诊科病历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了刘先生一位同事,他表示,公司已成立了调查组,由公司对外发表言论。该同事称:“平时各忙各的工作,大家到年底了说说工作上的事情,两个人多多少少有一点冲突。”

对于刘先生所描述的情况,该同事表示,在涉事领导用烟头烫他之前,说过一些含沙射影的话,“多少确实有一点,刘先生在网上表述的是事实。”

天眼查显示,陕西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由新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陕西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为韩继深,刘先生指控的高姓高管为该公司经理。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刘先生提供的陕西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部分高管,均未收到回应。记者致电新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表示会和办公室报备,如有需要会和记者联系,截至发稿,记者仍未收到回应。

律师建议:保留证据,及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反映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指出,若涉事高管当众用烟头烫员工脸部,或侵犯了员工的健康权、人格尊严权。

付建表示,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付建指出,从事件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即便高管确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亦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在本次事件中,可能并不构成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民可以采取私力救济的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付建说。

对于遇到职场霸凌,付建建议当事人保留相关证据,包括音频、视频、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等。把欺凌过程和相关证据准备完善,可直接向领导的上级或者公司监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反映,向职场霸凌说不。

付建认为,此事当事人虽然没有在事发时对伤口进行鉴定,但是如果有相关的证人、照片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至今仍未超出法律的诉讼时效,对结果影响不大。

原标题:陕西一员工疑似被领导烟头烫脸 办案警官: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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